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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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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山东省 农村 集体土地 调查 数据库 建设 技术 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那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开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开展根底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23〕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标准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那么。 1 总 那么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 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23]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23]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假设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23]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开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开展根底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23〕1号〕 1.2.2 技术标准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23〕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那么〔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3〕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23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那么〔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234号〕 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03号〕 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14、城市测量标准〔CJJ8-99〕 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标准〔GB/T18314-2023〕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GB12898-91〕 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标准〔CH/T 2023—2023〕 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实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万;村庄地籍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或1:2023〔同一个设区市内根底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1.4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但凡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无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调查至其所属的行政村。 1.5 数学根底 1.5.1 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5.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5.3 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6 精度要求 1.6.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1.6.2 界址点精度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10 地籍子区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 ±15 ±15 地籍子区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难以到达的局部山区及水域的界址点可采用正射影像图来图解坐标,精度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50 cm。 1.6.3地籍原图的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1.7 地籍调查方法 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程序如以下列图。 准 备 工 作 制定方案 资料收集与分析 人员培训、宣传发动 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所有权状况调查 使用权状况调查 界址调查 成果整理及小结 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图绘制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 制作宗地图 面积量算汇总 权 属 调 查 地 籍 测 量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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