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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监狱
罪犯
除恶
教育
总结
监狱罪犯扫黑除恶教育总结
。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变革日益加剧,社会面临重大调整和转型,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公共危机不断出现,随时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成效。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当人们开始意识到,从一个国家对待越轨者的管理成果,尤其是对待监狱服刑罪犯的管理最能判断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教育水平的时候,监狱罪犯的管理成为了人们目光的焦点。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工作是监狱管理过程中的一道难题,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成效如何,直接影响监狱平安,也反映监狱管理水平。本文就是结合监狱管理实际,分析当下对高危类罪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笔者在监狱管理中的实践经验,针对高危类罪犯管理提出几点创新性对策。
关键词:高危类罪犯监管监狱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维护平安稳定,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开展,它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与挑战。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已趋于完善,并且将会一步步的走向科技化与人性化并行的进程管理,但在监狱部门的管理过程中,任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笔者拟针对监狱个案罪犯即高危类罪犯管理为基点,结合自身监狱工作管理实践谈谈自己对监狱工作的几点认识。
监狱个案罪犯既是高危类罪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局部高危类罪犯可能造成脱逃、挟制人质等突发事件时刻威胁着监狱的平安稳定;二是罪犯自杀、自伤、自残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良好运行;三是局部罪犯之间的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疾病,是监狱信访案件的主要局部;四是监狱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形势严峻,犯群中反改造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的四种突出的个案情况,不仅威胁到监狱的平安稳定和良好的改造秩序,更干扰了监狱的正常执法。只有正确的认识上述个案罪犯存在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到狱情的复杂性、艰巨性,提高教育转化的重要性,才能做到对个案罪犯的正确认识,确保监狱的平安稳定。
一、应当正视当前监狱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首当其冲就是,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高危类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根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根本原那么和潮流。但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高危类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不够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无法到达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细那么、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罪犯严管禁闭管理规定等狱政管理制度中,对于严重违纪但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5天。严管级(高危类罪犯多为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高危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或较长,价值观念严重扭曲的罪犯,这类罪犯多存在高危类行为,对这局部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其次,局部监狱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假设哪个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民警都要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那么,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假设干警有能力(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并有可能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假设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例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屡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相应管控措施,落实了巡查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那么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那么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假设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亦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到达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否那么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就万事大吉的功利价值,而无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最后,从监狱民警队伍自身来讲,监狱警察担负着对服刑人员的惩罚和改造的任务,狱警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着监狱的稳定,以及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和高危类罪犯的转变数量,因此加强狱警队伍的建设使其能公正执法、标准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是必须的,也是解决问题的催化剂,但在实际的监狱工作中,由于罪犯成分多元化,基层一线工作单调乏味、环境艰苦,监狱一线民警危险多、风险大,警力紧张、人员偏少等客观原因的存在,造成了极少数民警淡忘了自身作为执法者的身份,丧失应有的原那么和立场,出现警囚不分,执法犯法甚至以罚代法,以惩代教等情况的产生,这是造成高危类服刑罪犯出现的一个可控因素,因此大力提升狱警队伍素质建设也是刻不容缓,是加强新时期监狱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笔者拙见,对于监狱个案罪犯的管理教育,预防高危类罪犯的出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日常管理采用放风筝似管理模式。放风筝是日常生活中一项看似简单,却需要精巧掌控力的技术活,要想把风筝放上高空,而且稳稳掌控,首先要握好线,然后切实把握风向力度,最重要是控制好手中的线,太紧易断,太松会坠落。换言之,当我们把放风筝的操作技巧套入到监狱管理模式,那么监狱民警就是掌控者,服刑人员就是风筝,所有的管理措施和方式方法就是风筝线。我们怎么来把这个线用好,让风筝平稳随风飘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调查摸底。对于个案罪犯的管理,民警必须进行全面的了解,所谓古语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熟悉了解情况,才能够有效地掌控。在实际工作中,监狱管理部门可通过多渠道进行了解:一是从监区上下每一位民警入手,深入了结个案罪犯在监区的具体表现情况,以便对个案进行客观的评价。二是对个案的日常改造行为进行调查,以便掌握该犯与同改之间的关系及兴趣爱好。三是认真查阅罪犯档案,从档案中切实掌握其犯罪事实、经过、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通过档案材料,初步掌握个案的性质、恶劣态度以及入监改造全过程;四是通过教育改造指导中心对个案进行copa测试,准确掌握心理状态等等。
个案原因分析。通过摸底,监狱部门可对个案罪犯发生高危类行为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个案罪犯形成的原因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家庭因素、成长经历、身体健康、心理因素、劳动改造、犯罪历史等,只有把原因分析透彻,才能有效地制定转化的实施方案,进而采取行动。
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个案罪犯大多数在犯群中具有典型代表性,性格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差不多就是难管难教育的典型代表人物。而这些高危类罪犯通常又性格偏执,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思维,日常管理中面对这些人,民警必须坚持原那么立场和底线,对于出现的原那么性问题不能有丝毫的通融和让步,让其感受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威严不可侵犯。具体可表达在:一是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处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从会见、亲情 、购物等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及帮教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邻居韩国在罪犯分类待遇规那么中曾具体要求:每月或者是每季度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等情况,然后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d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表达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大局部监狱也主要以罪犯现实改造表现为依据,对罪犯在关押方式、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消费、购物等方面实行不同待遇。我狱面前调研试行对罪犯实行三级处遇,即:开放式处遇、限制级处遇、暂停处遇。从犯群的反响和实际管理效果来看,这既切合实际,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值得推广。二是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由监狱狱政科牵头,管教五科连同各监区作为日常评估小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三是建立严管监区,同时各监区成立监区集训队,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异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假设采取严管禁闭等手段仍不能到达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d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那么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监区集训队甚至严管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优先把体力训练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监区集训队需配备综合素质较高,教育转化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民警队伍,集中对罪犯进行提升素质的教育,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追加违规违纪本钱,产生减少转化高危类罪犯量的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当然,在监狱工作管理过程中,也应具体事情结合实际对待,放风筝要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各民警要从战略上重视,战术上藐视,充分表达因人施教。但这种灵活,并不是像对小孩子一般的迁就,或者一味的投其所好,而是要公平公正的,讲制度、讲规矩,灵活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战术。把握好以上几点,具体操作过程中用好度、放好量,笔者坚信,各民警方能放好个类罪犯这个风筝。
(二)把握核心问题,注重对症下药。俗语打蛇打七寸,对症下猛药,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事对物都要抓住关键点,切中要害。就像人生病了,本来中等剂量的药物刚刚好把病治好,但是偏偏给的是微小剂量,结果呈现的结果就是痊愈差一点点,又必须不断地吃药,最终结果是身体被药物像蜻蜓点水一般,不间断的弱刺激,病没治好,还让身体产生了耐药性,以后如果再治疗就可能需要更大的药剂量,进而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物力。
个案罪犯即高危类罪犯作为监狱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民警在日常管理中亦将其作为重心,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某个个案罪犯出现点问题,上至监狱各级领导,下至监区管理民警都会关注相关情况,个别谈话、教育疏导、批评指正等等都会不间断、多人次的进行,但对于当事人来讲,这一定能解决问题吗。未必。民警通过讲道理、讲法律、讲德行进行教育,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是对于当事罪犯可能感受就不一样,同样的道理讲一次两次,个犯可能听得进去,但如果让耳朵听起了茧,那么可能抵触和逆反心理就会油然而生,进而迸发。就如教育学中关于孩子教育的三七定理三分教:是指教诲要适量。说教过多只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适得其反。七分等:是指教育者要尊重孩子的天赋秉性、成长步调、敏感期等,对孩子要用耐心,让孩子去尝试、去体验、去失败、去成功,这个道理亦可放在监狱管理当中。盲目说教可能造成当事罪犯将走向两个极端:
一、产生膨胀心理,过高看重自己,认为自己成为了风云人物,监狱那么多民警关注,进而进行炫耀(当然是负能量的),成为反改造的典型。就像一个小孩子不小心摔了一跤,本来不会哭,看到大人过去宝贝长,宝贝短,反而会痛哭流涕,而且越哭越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