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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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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拖欠 农民工 工资 引发 社会问题 对策 建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对策建议 随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投资工程减少,拉动经济增长效应减弱,开展态势明显减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拖欠工资导致的不稳定问题频发,这一问题倘假设解决不好,轻那么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开展,重那么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切实维护广阔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化解社会矛盾、表达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课题。本文通过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和谐社会的危害,来探讨今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农民工辛辛苦苦付出劳动而得不到相应的工资报酬,需要政府出面为他们做主,依法追回应得报酬,但在追欠工资过程中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时,就会引起广阔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1、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引起重视,经常采取爬塔 1吊、跳楼、封桥堵路等做法,扩大社会影响,引起重视。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引来市民围观,同情弱者的朴素思想使群众降低了对政府的信任。 2、农民工越级上访事件频发,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程序和秩序,也增加了上级政府的工作压力,导致上级政府质疑地方政府的做法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通过跳楼、爬塔吊、封桥堵路等手段讨薪事件频繁,仅今年6月份,我市开发区就连续发生3起农民工爬塔吊讨薪事件,最后虽都得到有效处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地方政府预防机制的缺失,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影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程序和秩序。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有关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员去调查取证及查处,这不仅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程序,而且还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我市锦绣澜湾工程,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方推卸责任,将矛盾转嫁到农民工身上,怂恿农民工集体上访,封堵马路,围堵开发区政府,局部农民工情绪失控,高喊口号,冲击政府大门,与安保人员发生冲突,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办公程序和秩序。 (三)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讨薪上访案件恶性循环。政府在处理农民工上访事件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往往动用行政手段,采取召开各方协调会,甚至动用高压措施,促使企业 2出面解决。事实证明,矛盾虽然得到有效化解,但同时也给农民工造成一种误解,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找到政府上访,自己就不用再操心,政府一定会出面解决,上访的本钱明显低于诉讼、仲裁本钱。一些农民工通过此种方式讨到欠薪后,无形中给其他被欠薪者一种理解误区,认为上访比其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都要快,都要好,导致很多农民工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是采取闹事、上访等方式追讨工资,这样,反过来又增加了政府的维稳本钱。如此往复,造成了恶性循环。 (四)引发深层次的社会信任危机。由于用人单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漠视了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采取串通、欺瞒、甚至暴力手段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不但要承担经济上的压力,身体上、心理上也饱受折磨,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长此以往,就会对用人单位甚至政府、整个社会产生抵触情绪。虽然这只是极端特别的个案,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信任危机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在贫富差距需要更进一步缩小的今天,用人单位如果为富不仁,让辛苦劳作的农民工不能得到其应有的血汗钱,社会信任危机就会步步加深,而这种思想上的危机远甚于目前所表露出来的上访难题带来的困扰。 (五)影响构建和谐社会。 1.影响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农民工进城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最苦最累最脏的,挣的可谓是真正的血汗钱。然而就是这样 3的血汗钱却没有保障。在我市,一些农民工为讨薪采取过激行为,如打架伤人,囚禁包工头,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讨薪、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等,这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在其他一些地方,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导致偷盗、抢劫、伤人、杀人等治安、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个别人甚至仇视社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引起社会的动乱,这与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是格格不入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影响农民的根本生活。农民工远离父母,辞别妻儿,进城务工,目的就是挣钱养家,脱贫致富。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对农民工取得报酬权利的直接侵害,造成他们收入减少,不稳定,日常生活质量下降,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发生困难,甚至导致婚姻不稳定,家庭破裂。 3.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如果每个农民工平均每年给家里寄回20220元钱,那么全国农民家庭每年仅外出务工收入就在50000亿元以上,远远高于政府各类扶贫工程对农村的投入。可是,屡禁不止的拖欠工资问题,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使原本“农业、农民、农村〞的“三农〞问题演化成现在的“农业、农民、农村、农民工工资〞的“四农〞问题。在我国,只有9亿多农民都脱离贫困,才能真正实现小康社会。 二、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处分,但是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上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无法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制定和公布专门法律法规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工资法,加大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使新的工资支付制度适用于农民工,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杜绝拖欠工资问题的产生。 2.建立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通过刑法的严厉手段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局部不法分子,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获得报酬权的实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上也出现一些问题, 5因此,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的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十分必要。 3.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得减免。二是劳动监察机构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的,可按其约定执行,但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两个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启开工资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1.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标准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随意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拖欠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 6和不定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催促相结合,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催促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整改的应加重处分,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肩负着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责,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劳动监察人员,通过他们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多方面的“全程〞监管和效劳。只有这样,才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禁自有资金缺乏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防止拖欠工程款。禁止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人。对进入市场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的负责任人,要加强对其信用程度的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严加控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接受政府监管,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外,还应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在银行贷款、建筑招投标、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或给予制约;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撤消营业执照或收回生产(施工)许可证等,将其逐出市场。 4.严格标准新建工程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 7设工程不予立项、不办理工程审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提高法律意识。 1.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防止发放工资上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领导,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转变观念,提高对农民工工资性质的认识。目前,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垫支本钱压力大〞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原因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由承包合同为载体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以经济法律关系掩盖劳动法律关系,不能把工程款的拖欠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 2.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来自农村,很多人文化水平不高,即使有一定文化的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都不强。尤其现在农村收入还比较低,外出打工成为许多人谋生的手段。为了保住饭碗,他们不得不忍受被拖欠工资,加班加点,劳动环境恶劣,甚至人身侮辱等窘境。因此,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唤醒他们的权利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敢于、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如提供司法援助,法院免收或缓收诉讼费,在判决时提高用人单位的赔偿额,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特别是在处理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完全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先于执行、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 (五)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针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际是造就新一代的产业工人。农民工输出地要抓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前的根本技能培训,使更多的农村充裕劳动力在转移之前得到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农民工输入地要抓好转移后的农民工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生存本领,更好地适XX县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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