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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事
国家赔偿
申请书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莫如东,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县区民治路29号, :13030198791,身份证号码:4420230319472023142938。
赔偿请求:
(一)支付人身赔偿金869,636.30元;
(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11,000元;
(三)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入狱前系XX县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1990年6月23日,你院根据XX县区房地产公司(现XX市粤鑫房地产开发)邹礼兴的诬告,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将赔偿请求人执行逮捕,羁押于XX市霞山看守所。后在1993年6月30日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获释后,诬告者邹礼兴对赔偿请求人说。“莫如东你要安分守己,你没有释放证案未结,否那么,随时可把你收监关起来。〞赔偿请求人信以为真,总以为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随时被收监羁押,整天提心吊胆生活,睡无安枕,食无甘味,惶惶不可终日,造成的损失不但无法挽回,而且没人敢接受赔偿请求人工作和洽谈业务,致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来源。
为寻求生活出路,赔偿请求人只得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投诉,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你院于202223年3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
告知该案经XX市、XX县区两级检察院1993年8月3日和8月5日决定:“撤销你涉嫌贪污一案〞。同年4月2日,你院档案室复印一直不发给我的(1993)湛坡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并加盖公章和签署了时间。赔偿请求人后来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你院在202223年12月16日向我作出湛坡检刑复决(2022)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本案“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1993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诸多理由,决定:“由于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但1993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后来你院经赔偿请求人屡次催告又不予确认违法。
自你院拒绝赔偿后,赔偿请求人自200年起向国家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和省、市、区等相关部门申诉、控告、投诉、上访、请愿。其中2023年6月29日向原XX市人民检察院王雁林检察长呈交申诉书;202223年12月19日和21日分别向XX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上访和呈交申诉书;202223年2月20日向你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202223年5月6日和21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202223年5月22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202223年3月2日、4日、15日三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投诉;2023年3月15日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控申赔偿请愿书;2023年4月14日向XX县区人民政府上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在2023年4月15日又向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但均没有结果,你院仍然拒不确认和拒绝赔偿。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才撤销该案。但赔偿请求人系XX县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不具备贪污犯罪主体,也没有贪污、诈骗犯罪的主观成心和客观行为。这是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非法羁押,你院有什么理由“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即使有证据变化,也是你院未依法侦查收集的证据,这过错完全在于你院责任,怎么能说“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案呢。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1993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1993年6月30日“三无〞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当时也未撤销案件,只是时隔35天即1993年8月5日才撤销案件,但你院根本没有发给赔偿请求人(1993)湛坡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而赔偿请求人此时仍然是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后经多番申诉、控告、投诉、上访、请愿,你院在202223年3月26日才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该案已撤销。既然撤销该案还了赔偿请求人的清白,赔偿请求人为什么再要“提出异议〞。难道又要将赔偿请求人重新关起来才没有异议。赔偿请求人知道撤销该案后申诉请求赔偿,是依法行使的公民权利有何之过啊。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1993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局部,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虽然你院1993年6月30日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你院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事后也不发撤销案件决定书,在202223年3月26日才发予撤销案件告知书,此前赔偿请求人仍然是有罪之身,你院侵犯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利实际上持续至202223年3月26日发予告知书时止,且你院经赔偿请求人申请拒不依法确认,依照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赔偿请求人“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所以,即使1993年你院撤销本案时1995年国家赔偿法未出台,但你院1993年6月30日“三无〞释放赔偿请求人,也没有发给赔偿请求人撤销案件决定书,至202223年3月26日才发予告知书宣告赔偿请求人不构成犯罪,本案纯属错案才撤销本案。显然,你院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权利自1993年6月30日逮捕时起持续至202223年3月26日,依法应当适用1995年国家赔偿法,即1995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4月22日关于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202223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早在202223年12月1日以前已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但均未作出给予赔偿请求人生效的赔偿决定,根据以上规定,也“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二)项规定。检察院侵犯人身权,“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你院非法错误羁押赔偿请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你院应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关于20222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为142.33元。你院自1990年6月23日对赔偿请求人决定逮捕,持续至202223年3月26日才发予我撤销案件告知书,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共612023日,按照每日142.33元计算共应赔偿869,636.3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你院除依法对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外,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你院对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共612023日,在精神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按每日20230元计算,共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11,000元。
为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莫如东签名: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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