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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牟娅玲修改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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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牟娅玲 修改
本科毕业论文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那么 题目: 学 院: 行政法学院 专 业: 辅修法学 姓 名: 牟娅玲 学 号: 2023073055 指导教师: 梁洪霞 二0 年 月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梁洪霞 的指导下独立研究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发表的论文。假设有抄袭,愿承当相关后果与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论文属于:□1.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但假设保密,需提前向教务处申请核准〕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那么 牟娅玲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2023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了损害担责原那么。这是我国环境根本法对环境法根本原那么的首次直接规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本文将说明损害担责原那么的演进,结合法理分析损害担责原那么的具体含义和性质,立足于法条分析损害担责原那么的制度内容,分类讨论责任的具体内容与该原那么可能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出结论,损害担责原那么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表达,它有利于落实我国保护环境的根本国策,同时它也将继续效劳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开展。 [关键词]环境环保法;损害担责;法治 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2023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那么〞,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原那么。此规定对我国环境责任所遵循的原那么进行了概括规定,有利于发挥根本原那么对环境保护制度的标准和指引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开展。损害担责原那么作为一个环境法的新原那么,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那么的概述 〔一〕损害担责原那么的历史演进 1.污染者付费原那么 对于环境问题中,损害行为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当什么样的责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开展的,如同哲学上所说的认识是螺旋式的前进和上升的一样。在以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后,政府开始用财政对环境问题进行援助,此时遭到了许多民众的反对,民众认为国家财政是由纳税人缴纳的,大局部纳税人并没有造成污染,为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治理,纳税人缴纳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事业,造福于公共利益。类似这样的反对声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72年西方24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环境委员会在一次决议中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那么〞,该原那么要求污染者承当费用,使污染治理外部费用内部化。然而,在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方面,委员会认为该原那么不应仅针对污染,也应包括“鼓励合理利用稀缺环境资源的管理措施〞,但它绝对不是“污染损害的赔偿原那么〞。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112页 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那么,可以说是“污染者付费原那么〞相类似的规定。而后1989年环境保护法全面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原那么〞,形成了“谁污染,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标准,慢慢的形成了我国环境问题中,损害承当主体的框架。但是,污染者付费原那么中对环境损害责任仅限于单一的经济上的“给付〞,这并不能使现存损害得到完善的解决,而且付费的主体“污染者〞的范围并不明确,因此该原那么内涵显得有些狭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损害担责原那么〞的出现及进步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依靠法律手段处理环境侵权问题都是从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根据本国民法的规定,对加害者要求损害赔偿开始的,可以说环境侵权法是以民事上的救济为起点形成和开展起来的;而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归责原那么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的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对各个侵权法标准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由来已久,早在普鲁士帝国时期,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中首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那么,进而衍生出危险责任理论,为日后环境责任的开展奠定了理论根底。1845年的普鲁士一般工商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出现了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定,1869年的营业法中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入责任,是立法中首次出现公害责任。此外,1871年的帝国责任法和后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中都出现了环境责任的身影。早期的环境责任零散于个别单行法与特别法之中,尚不完善。但其中的许多理念对后来的环境责任立法颇有影响。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后,德国慢慢走出二战后的经济低谷,此时恰逢国际上的环境运动顶峰,而德国国内因为急于摆脱战后的经济危机,忽略了环境问题。1971年,联邦德国政府公布了环境纲领,之后德国迎来了一个环境立法的顶峰。联邦公害防治法、联邦自然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均是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此时的立法中,有关环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内容大量出现,并随着这些法律的修订不断增加。以核能法为例,最初仅规定了残废金的内容,85年修改时增加了核动力船舶责任、死亡的赔偿范围等条款,2023年再次修订时,又增加了核动力设施责任以及最高责任限额等条款。这一时期的立法至今仍是德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而其中关于损害赔偿和环境责任的规定也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而日趋完善胡岩.法律视野下的德国环境保护[J].法律适用,2023(2):116-120. 损害担责原那么的提出是2023年环境保护法中“损害担责原那么〞看到污染者付费原那么的局限性,是对污染者付费原那么的开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的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此原那么标准下,行为人必须尽可能采取措施来防止对环境的破坏,如假设无法防止,那么要求行为人负担为排除此一毁损或破坏所应支付的费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体就必须积极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因为即便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要有了导致环境损害产生的可能,行为人就要对其负责,防止损害发生。在此,损害环境资源所负的责任就并不限于金钱上的“付费〞了,致损者甚至有可能承当环境法上的其他责任。在行政法领域上,国家会在政策上倾向对污染者收取较之其防止环境污染发生之本钱更大的负担,便会实行征收污染费用或环境税等措施,典型的如收取排污费。致损者通过承当责任来降低甚至免除自身对环境损害之可能。损害担责原那么是对污染者付费原那么的开展。 〔二〕损害担责原那么的根本内涵 1.损害担责的含义 环境保护法的损害担责原那么有其特定的含义,指任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那么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必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者,造成生态破坏的破坏者,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者。应承当责任的客观行为是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担责原那么中的“损害〞二字,既可以表示行为,又可以表示结果。在表示行为时,该行为包括向环境排入污染物的行为,也包括导致生态破坏或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的行为。客观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仅仅包括环境私益,即损害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私益,也包括环境公益,即损害行为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损害担责原那么的结果也是“损害〞二字,“损害〞是指任何主体实施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结果。“担责〞是指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我认为此处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承当恢复环境、修复受损生态或支付上述费用的环境法上的责任,其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上的责任,是一种全面的、综合的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传统的环境侵权制度,其目的在于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予以保护和救济,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因而本质上是一个私法问题;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环境为直接目的。只不过为实现这一目的,政府机关运用了私法的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以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问题。私法手段的运用并不能改变其公法问题的本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公法问题。根据公共信托理论,政府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利用私法手段向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较将诉讼请求权根底定位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更有说服力。于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法性特征那么更为明显。巴·冯教授曾精辟指出:“首先必须区分以补偿个人损害为调整对象的规定和调整所谓‘纯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后者……实质上涉及的是公法问题,只不过在这类公法中保一些私法概念,如因违反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之法的赔偿责任。〞克雷斯蒂安·巴·冯.欧洲比拟侵权行为法[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506 从民法学分析,国家机关基于平等主体之地位要求生态环境的破坏人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具有公法因素的广义的或拓展了的“民事责任〞段小兵: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初探,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2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2023.8.21~22·广州)论文集 也有民法学者认为,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一个公法上的规定,不应该将这种环境损害的概念引入民事法中。〞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31页 但是,笔者认为,经过拓展的“民事责任〞制度,已具有了“公法〞之魂,是一个形为私法而实为公法的制度,是一个披着“私法〞外衣的“公法〞制度。 二、损害担责原那么的制度内容 根本原那么是环境保护各项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那么,是十分抽象的,其具有统领、协调的作用,为了贯彻和落实环境法的根本原那么,使之具有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需要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制度来实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共有十一个根本制度,其中有一些制度与损害担责原那么有密切的关系。 〔一〕经济调控制度 环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需要以多种方式,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调整。国家运用经济的手段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一个重要的方式。经济调控就是这样一个方式。经济调控制度通过环境资源税和环境资源费来表达损害担责原那么的具体内涵。 环境资源税是国家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程度进行征收的税收。曹明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23:78页 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进行征税,来调节环境开发利用的规模,增加环境开发利用的本钱,让开发利用者慎重思考,同时也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环境资源税确实乃一举两得之措施。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征收环境资源税的方式来保护环境,我国在这一方面也紧随世界各国的脚步,1993年出台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这一条例仅限于资源,并且只是局部资源。同时该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不是很高。1993年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征收土地增值税进行了规定。我国在环境资源税方面跨出历史性的一步是202323年国务院首次明确声明要开征环境资源税,从此我国开始了环境税的立法进程。2023年12月25日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税法,是第一部保护生态环境的单行税法,推动着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开展。环境保护税法针对在中国领域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规定了具体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同时规定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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