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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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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青 市电 安全 运行 服务 规范
青岛市电梯平安运转效劳标准 篇一:青岛市电梯平安治理方法 青岛市电梯平安监视治理方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青岛市电梯平安监视治理方法已于2023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青岛市电梯平安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消费〔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平安技术评估及其监视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区〔市〕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 平安监管、规划、建立、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管委应当加强电梯平安治理工作的领导,催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平安监视治理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平安监视治理中的严峻征询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平安监视治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平安知识和电梯平安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加强平安认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第六条 电梯的消费、使用治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平安治理,建立健全电梯平安治理制度,保障电梯平安运转,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平平安面负责。 第七条 鼓舞推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平安功能和治理水平,鼓舞研究、开发、示范和推行电梯节能技术,鼓舞推行电梯平安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平安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阻碍电梯平安违法行为和电梯平安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消费与销售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质量量合格证明和监视检验证明等材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给。 第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质量量合格证明和监视检验证明 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销售电梯应当与购置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商定有关售后效劳事项。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 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 照有关规定告知当地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展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 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真实、准确 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材料移交使用治理单位,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平安技术档案,并 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工程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立工程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装备视频监控设备。本方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平安技术标准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经监视检验合格,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展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接着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梯出现缺点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展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治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效劳企业交纳电梯运转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转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治理、维护保养、直截了当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转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转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治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平安负责,并采取以下电梯平安治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平安治理机构或者装备电梯平安治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平安运转治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可以随时与使用治理单位平安治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络;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平安本卷须知、警示标志和平安检验合格标志; 〔六〕制定电梯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那么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治理单位的电梯平安治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转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催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觉察电梯存在平安隐患需要停顿使用的,有权作出停顿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阻碍电梯平安运转和电梯乘客人身平安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顿电梯运转。 第三十条 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平安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平安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备、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物资; 〔六〕其他违犯电梯平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展现场治理。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参照市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 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装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平安治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材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平安功能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平安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缺点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施行现场救援。 第三十八条 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经平安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平安,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当,并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发生电梯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平安消费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平安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平安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照诚信和便民原那么,为电梯消费、使用治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效劳。 第四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格并获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平安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五条 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治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觉察电梯平安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治理单位;觉察严峻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消费、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四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成心刁难电梯消费、使用治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及时进展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篇二:电梯运转效劳标准 电梯运转效劳标准 篇三:电梯平安运转治理规章制度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那么2 二、电梯日常平安治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三、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平安操作规程 四、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五、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六、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七、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及急救员演习制度 八、技术档案治理制度 2 3 5 5 6 7 7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那么 1、目的和范围 为了标准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展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效劳水平和效劳质量。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标准。 2、电梯作业守那么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平安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治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视特种设备平安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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