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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利
系统
预防
职务犯罪
意见
水利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效劳省、市委“转方式、调结构、促开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水利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参照省检察院、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文件精神,市检察院、市水利局决定,在全市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打造“廉洁工程、阳光工程〞为载体,以“工程平安、资金平安、干部平安、生产平安〞为目标,立足职能,分工协作,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提高全市水利系统广阔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做出积极奉献。
二、工作范围与分工
(一)市检察院介入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预防的范围,主要是市水利根底设施重点建设工程和市、区投资额较大且工期较长的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
(二)市检察院参加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预防,按照“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那么进行。市水利根底设施重点建设工程预防,由市水利局和市检察院共同负责;市水利局管理的不跨区域水利根底设施重点建设工程和市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检察院负责;跨区域的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预防,由市水利局、市检察院指导,跨区域的市区水利部门和检察院负责;各市区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预防由各市区水利部门和检察院负责。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合预防体系。市水利局与市检察院联合成立市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组织落实预防工作措施。组长由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和水利局内设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各市区水利部门与检察院应参照市水利局和市检察院模式,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市区水利部门要催促所属水利建设、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结合职责目标,明确预防工作负责人,形成上下联动、运转顺畅、机制健全、协调有力的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预防网络体系。各市区联合预防的组织机构建设及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市水利局和市检察院报告。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水利部门要在建设单位驻地及建设工地张贴廉政制度、廉政标语、廉政挂图等。检察机关要主动配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采取以案说法、举方法制讲座、播放廉政纪录片等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充分利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室,定期组织工程主管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参观学习,接受警示教育,提高干部职工遵章守纪观念,增强廉政意识和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水利部门、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内部刊物,借助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积极营造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浓厚气氛。
(三)健全管理制度,推开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内控防范机制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全过程,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钱、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水利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法,健全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立健全水利根底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工程建设合同及廉政合同双签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廉政风险抵押金制度、廉政巡查制度等,探索建立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腐败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等。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开展重大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定,全面落实重大建设工程主办责任制等制度标准,探索人民监督员、司法会计介入水利根底设施工程预防制度、聘请工程专家咨询制度等,深入推动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制度和机制创新。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制约。确立“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中配置,资金在网络上监管〞的理念,构建有效制约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机制。突出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招标投标、物质采购、资金拨付、工程监理、质量验收等重点环节,加强对管钱、管事、管人等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制约。水利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集中督查等方式,催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领导干部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制度,落实廉政措施,构建工程质量建设、廉政建设、自我监督三位一体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咨询和举报 等,受理咨询和举报,并接受水利部门广阔干部职工的监督。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制度机制性问题和职务犯罪隐患,及时向水利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完善内控防范机制提供预防对策。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廉洁准入限制。外地施工单位参加我市水利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应当提供当地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推动和促进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惩防结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积极排查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腐败风险,找准产生问题和深层次原因,认真加以整改。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并结合查办的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加强对职务犯罪危害的深层次原因的剖析,及时为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内控防范机制提供预防对策,为制定反腐倡廉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建立健全违纪违法及时揭露、发现、移送机制,水利部门对发现的水利根底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市检察院移送。
(六)深入调研,加强预防对策研究。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要针对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案趋势,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共同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刻剖析水利根底设施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隐患和非标准性职务行为的成因,及时研究制定防范对策。水利部门制定有关制度、管理方法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征求市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研究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之前,应当在加强法律论证的同时,注意其他相关专业的论证,确保所提意见建议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预防措施。联席会议由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负责通知共同召集,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原那么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情况、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预防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形成密切配合、交流顺畅、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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