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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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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服务 管理 细则
方案生育效劳管理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那么。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效劳,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 第五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效劳 第六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包括方案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 第七条方案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以下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工程。具体工程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以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局部工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工程,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工程。 第十条乡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效劳平安和效劳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的审批情况。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效劳,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和药具应当平安、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方案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方案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方案生育科技工程和方案生育国际合作工程,应当经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工程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方案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包括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 第二十二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并向同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科(室),专门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效劳工程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效劳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方案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效劳范围、效劳工程、手术术种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统计制度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发生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发现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应当在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重大事故、方案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响,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方案生育技术效劳重大事故、方案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响,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 第五章罚那么 第三十四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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