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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防工作
协调
机制
实施方案
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标准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平安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为主要目的,按照先试行、后推广的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标准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监管内容和程序,研究制订消防工作协调过程中有关文书或文件制式和运转流程。依托区政府、公安x分局外网平台,建立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地区统一的消防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处分、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消防产品管理等信息。在区及部门行政许可受理平台上,落实许可受理的消防前置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合理、高效,依托市消防联席会议,成立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x分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区建设、房管、安监、文体、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区公安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围绕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努力推动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完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现场办公、蹲点帮扶等形式,深入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会议协调机制
由区消防联席会议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络员会议,通报公安、工商、文化、安监、街道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移送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研究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意见和要求,公布行政许可结果,研讨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前置监督机制
1、区建设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将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作为审查前提,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不按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不按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依法暂停或撤消相关许可文件。
2、区房管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建设工程,将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作为审查前提,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3、区安监局。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应平安许可手续(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有烟花爆竹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领材料;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相应许可证申领材料或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剧毒化学品、成品油经营,由区安监局受理后送市安监局核发相应许可证)。
4、区工商局。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手续。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通过消防平安检查合格,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被撤销,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在接到消防大队函告后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撤消营业执照。
5、区教育体育局。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平安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对相关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通过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6、区文体局。对拟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实施审批时,对未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的,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文件;对拟申办的体育审批工程,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7、区卫生局。对拟开办的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平安许可或备案的文件作为批准条件之一。
8、区民政局。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平安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9、区公安局及消防大队。区公安局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不予备案,旅馆不予核发旅馆业登记许可证;消防大队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备案工程,应及时通过公文抄送、网站、政府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平安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并抄告相关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暂停、撤消有关许可证照。
(三)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平安信息共享机制
1、消防平安信息公告机制
(1)行政许可公告机制。建设、工商、卫生、文体、经贸、公安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行政部门依托政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结果,以供其余部门随时查询,实现信息互通。
(2)登记备案查询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登记备案抽查的工程,抽查结束后5日内在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上公布并供查询。
(3)重大火灾隐患发布公告机制。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效劳的场所,要采取公告、播送、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告知。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本地区火灾隐患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曝光。
2.重大问题抄告机制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平安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撤消有关许可证照。对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要通过专用文书函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消防平安问题,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区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2)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设计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设计)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x区公安消防大队。
(四)建立政府部门消防联合执法机制
1、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移送和通报
(1)文体、民政、卫生、教育、工商、安监、质监、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催促单位进行整改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无权进行处理时,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x区公安消防大队处理。消防大队接到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依据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响移送部门。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由x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涉及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工商、质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对影响消防车通行和防火间距的临时建筑物,城管部门应加强撤除力度。对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指导,催促各个业主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平安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或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投资人和负责人重新开办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单位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该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会同文化、公安治安部门建立娱乐场所加重处分机制,对娱乐场所违反消防法规,同时也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要加重处分,要加大对娱乐场所消防违法行为,特别是阻碍平安疏散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向文体、工商部门通报,文体、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警示记录系统。
2、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
(1)火灾隐患举报查处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系统等公布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访、安监、工商、文体、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权进行查处的,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移送、通报x区消防大队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紧急的或举报平安出口上锁、平安通道堵塞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后24小时内交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举报,应当将查处情况函告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应当将相关部门移送、通报的举报查处情况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
(2)隐患信息互通机制。消防大队对日常监督检查或消防平安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网站或政府政务信息系统通报相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改。安监、建设、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x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按规定及时报请政府挂牌催促整改,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时间、方案、要求、程序、指导、督查等工作分工,形成政府会办纪要。
(4)行政监察制度。但凡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监察部门应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的,要及时立案倒查责任。
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等部门和机关通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政策。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主动邀请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上争取支持。
(3)市价格认证中心要根据火灾事故受灾单位、个人或事故处理机关的委托,积极主动地参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工作。
(4)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23号),及时派员参与相关火灾事故调查,加强对“两罪〞案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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