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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章程
_____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自然人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分公司负责人姓名或者名称 负责人名称: 身份证号: 负责人住所: 第十条 负责人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总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极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负责人是公司的出资人,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负责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负责人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负责人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更多汇编资 料,关注公-众-号“公-文-类-写-作”。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更多汇编资 料,关注公-众-号“公-文-类-写-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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