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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修订版
计划生育
村民
自治
章程
修订版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确保村(居)民在方案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方案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效劳,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执行方案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标准,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管理与效劳职责
第五条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村(居)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合,广阔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效劳、群众满意。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组织实施方案生育自治章程,标准村(居)民的婚育行为。
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效劳,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
3、与村(居)民签定并履行方案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罚违法行为,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2、依法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方案生育的工作情况。
3、制定或修改方案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方案生育合同书。
4、变更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条八条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方案生育协会职责
1、带着群众学习、宣传、执行方案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2、协助村(居)委会在广阔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效劳。
3、参与村(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阔群众对方案生育工作的需求,催促方案生育村务公开。
4、在村(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履行计生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均为本村(社区)育龄群众。
第十条育龄群众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方案生育方面的权利。
2、享有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效劳、定期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效劳的权利。
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
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方案生育建议和批评,对村(居)委会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育龄群众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方案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自觉实行方案生育,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
3、自觉遵守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接受村(居)委会组织的“孕(环)情监测〞与生殖健康效劳和村人口学校
的学习培训。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村民行为标准
第十二条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方案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旧的婚育观念。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法规。禁止违法生育。生育必须持证,新婚夫妻双方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效劳证,凭生育效劳证享受生殖保健效劳和免费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经个人申请、街镇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审批等程序,领取生育证前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当年生育对象选择落实一项平安、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的村民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30天以上时,应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期间,坚持每半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现居住(从业)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监测〞证明或回村参加“孕(环)情监测〞。
第十七条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其婚育情况,并催促其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八条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房屋出租户方案生育责任书,监督租房者实行方案生育。发现租房者有违反方案生育行为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不收留、包庇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对象,不阻挠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有指标待孕或有疾病需要取环时,应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批准前方可施行手术。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管理与效劳制度。形成“街(镇)指导、村(社区)为主、协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村(社区)成立方案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村(居)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生的副主任、妇女主任和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长任副组长,计生协会会员,村(社区)医务室医生为成员。
第二十二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主任与育龄群众签订方案生育合同,标准村级管理行为和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工作报告会,报告上年度生育情况、节育情况、奖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每月召开一次计生例会,使方案生育工作情况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推行方案生育村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方案生育协会和村(社区)计生效劳室的职能作用,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适用的术后、孕期随访效劳、生殖健康效劳和生产、生活效劳。
第六章奖励与制约
第二十六条奖励
1、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省条例、市方法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政策,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方案生育户确有困难,村委会可以在民政优抚、上学、就医等方面酌情给予照顾。
3、方案生育户务工经商的,可以优先、优惠办理各种证照。调整种养结构的,可以优先享受村(居)委会提供种子、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效劳,并可以优先进镇、村企业务工。
第二十七条育龄群众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违法生育的,按省条例、市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进行处理。
3、在出租房屋时,不履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方案生育法规进行处理。
4、收留、包庇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口,或阻挠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5、违反方案生育合同有关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关的处理。
6、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解释。假设有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一致的,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另行讨论、修订。
第二篇: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23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方案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方案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方案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方案的制定。人口方案和生育指标的落实方案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方案生育合格村创立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方案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方案生育学习,催促村民遵守方案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方案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效劳,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效劳。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方案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方案生育根底知识教育。
(二)享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效劳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方案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方案执行、生育关心、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