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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工作反贪工作控告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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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公诉 工作 侦查 监督 反贪 控告 检察工作 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工作、反贪工作、控告检察工作的影响 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次修改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表达了近十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完善和创新了我国刑事讼诉制度,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形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修订(增加和修改)的条文达90多条,同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将对司法机关及广阔的法律工作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对检察机关带来新的挑战,同时提出新的要求,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多项职责,比方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渎职犯罪、提起公诉、批准和决定逮捕、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监督法院判决等。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修改后的学习,从公诉、侦查监督、反贪和控告检察四方面了解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对检察机关造成的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此次修改涉及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内容很多,如辩护制度、证据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了对辩护权的保障 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辩护权的保障,主要包括:一是将律师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二是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行使的保障。三是加强了对辩护人阅卷权的保障。四是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五是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 (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2)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3)增加了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4)明确了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应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5)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6)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那么和标准。 (三)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这主要是为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方针而增设的内容,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仅限于刑法分那么第 四、 五、六章规定的犯罪。(2)使用条件。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3)适用程序。首先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其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救济程序和考察机制。 (四)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这局部新增的主要包括:(1)案件适用范围。第277条做了具体规定: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那么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和解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主动赔偿或抱歉的前提下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自愿和解。(3)和解协议。和解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因此和解协议的主持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于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法院也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公诉部门在职责任务的履行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工作的难度和风险加剧,工作的强度加大。同时给公诉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带来很大挑战,如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和敏感度;法律监督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化解矛盾能力。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等都与侦查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逮捕。这里主要学习逮捕措施。此次对逮捕措施的修改主要包含两方面,即对逮捕条件的明确化和对逮捕程序的完善 (一)对逮捕条件进行修改 (1)明确了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第79条第一款整理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五种情况。(2)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形。本条第二款增加了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3)非羁押措施与逮捕衔接中的自由载量权。 (二)完善了逮捕程序 (1)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86条,明确规定了审查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讯问由办案机关自由裁量。但同时,从提高逮捕质量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必须〞讯问的三种情形:即,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2)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证人、律师的参与。 (三)创立了羁押定期审查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对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必要性的审查,符合国外逮捕与羁押相别离的通例,也符合人权保障的根本理念,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羁押率过高和超期羁押等棘手的问题,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根底。 (四)延长了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时间 修订后的刑诉法将自侦案件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决定时间提高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三日,比旧法最长时间增加了三日。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影响,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时面临着新的任务,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其次、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再次、逮捕程序的完善,进一步转变了审查逮捕的方式。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可以询问证人和听取辨护律师的意见。最后、关于建立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等规定,给审查逮捕工作增加了新的任务。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整体的法律,内容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其中的一种制度可能在很多案件中都适用,比方辩护制度,在公诉环节中要用到,在起诉环节中要用到,在审判过程中同样要用到。检察机关在进行反贪案件中不仅要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以上这些制度在反贪案件中同样适用,前文已经涉及到,此处不再一一说明。在反贪案件中,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新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主要内容有:(1)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提出及其内容要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写出书面意见提交人民检察院。(2)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审判管辖和审前公告程序。此类案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告期为6个月。(3)规定对违法所得的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4)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终止审理及救济。审理过程中,在逃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此次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主要表达在以下几方面: (一)辩护制度的修改,强化了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即可介入案件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了解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除了相关犯罪以外律师持“三证〞(律师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48小时内就可见到当事人,并且不被监听。这些规定解决了律师见当事人难的问题,但是,律师提前介入也给反贪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比方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可能导致拒供、翻供,还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所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泄露,从而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二)强制措施的完善,提升了控制和查处犯罪嫌疑人的水平,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旧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据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修改后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据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此之外对于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决定时间提高为十四日,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三日,比旧法最长时间增加了三天。这些改动对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调取证据和作出处理适当放宽了时间限制,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侦查案件,但同时对强制措施的运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表达在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方面。 除此之外在侦查措施中,加强了侦查能力,同时也加强了防止滥用侦查权的制约措施,在证据制度方面,对公正、文明执法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四、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告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诉法修改直接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的情形比较普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首次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第115还规定了对于司法机关在强制措施的实施中、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中、与案件无关的财务的扣押中的不当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但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首次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抗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个规定明确将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据此,控申部门认为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报检察长批准,从而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依据,同时对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 新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情形很多是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新法实施后,这些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将转由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受理,这将导致信访量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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