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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处方
管理办法
具体措施
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方法具体措施实施细那么
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方法,标准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平安,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标准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方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那么。
一、组织学习培训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方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平安、有效、经济的原那么。处方管理方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方法,标准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
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前方可有效。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
1、书写要求:
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那么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标准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的字句。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按“君、臣、佐、使〞、作用性质依次排列,并注明煎药时本卷须知。
药品名称书写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
开具处方是执业医师权力,医师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标准或药品说明书内容开具处方,药品名称用通用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有含量的注明含量。
2、处方限量规那么:
急诊处方。西药、中成药限1—3日量,中药汤剂1—3付。
门诊处方。西药、中成药限3—7日量,中药汤剂3-7付。慢性病可增至2周。特殊慢性病如结核、糖尿病等可至1月量。
麻醉药品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晚期癌症患者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量。
精神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四、处方调剂管理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平安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处方调配凭医师处方进行处方调配,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配。按照处方调配程序分为收方、划价、调配、核查和发药五个环节进行。药师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详细说明用法用量及本卷须知等。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合法性。药师发现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药师调剂药品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窈窕淑女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全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按轨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处方保管与销毁管理
医师开具处方根据患者病情全面考虑,分类开具,该用什么处方用什么处方,按规定要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淡红色,急诊处方用黄色、儿科处方用浅绿色、一般用白色处方。
在处方保管方面,已调配过的处方要妥善保管。一般普通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超过保管期限需要处理销毁处方时要经院长书面批准前方可执行,统一销毁处理。
六、处方笺的印制和空白处方笺的保管
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笺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格式印制。空白处方笺应由库房统一保管,发出应登记签字,临床科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发放处方笺,门诊和病房空白处方笺要妥善保管,防止丧失。
七、责任追究管理
处方管理方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那么已有明文规定,管理多位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层层把关,谁主管谁负责,不管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认真查处,决不姑息,出现违规违法都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较轻按医院惩罚制度处理,情节重大且违法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篇:处方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平安,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平安、有效、经济的原那么。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规那么: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
1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那么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标准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标准,药品用法可用标准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
2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那么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前方有效。
3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标准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前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标准、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响和本卷须知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要根据本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4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