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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外
经贸
局限
办结
制度
区外经贸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区外经贸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所受理事项和管理效劳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第二条区外经贸局直接面向基层、企业和公众的事项,应按照区外经贸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完成。受理此类事项,均应出具注明日期的回执或受理单。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但凡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场办结;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完成的事项,应尽快办理,不得以时限未到为由拖沓。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在受理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市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条区外经贸局内部事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收发文按以下规定办理:
1.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原那么上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指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科室阅办,其他来件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2.紧急公文,承办科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承办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3.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督办件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5.企业直接报各科室的业务办文,也应按照提高效能和加强监督的原那么,制定标准的办理程序,由专人负责统一收文,经办人提出意见后报科室领导、局领导审核,并对每个环节提出时限要求,落实责任。
第六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和建议,按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重要议案、提案和建议一般应在5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其他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区政府督查室认可后,可以适当延期。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与区政府督查室联系。
第七条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信访人(纪检监察信访件按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时限处理)。
第八条对效劳对象咨询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事项,应当场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区外经贸局首问责任制度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网上收文办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每天应当及时浏览局内网有关信息,按照岗位职责,及时抓好贯彻落实。
2.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批件和督查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办结并向局办公室反响。
3.市民信箱和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稿等,由各科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并及时回复。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混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临时借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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