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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处理
信访
活动
违法犯罪
行为
适用法律
意见
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平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以下简称刑法、治安管理处分法)和信访条例、劳动教养试行方法、XX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在信访过程中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平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分、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和处理极少数、譬示教育大多数的原那么;坚持既维护稳定,又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三、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信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查处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调查、收集信访人在案件发生地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五、信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
(一)采取静坐、堵门堵路、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或者携带上述人员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
(三)为了制造影响,到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或者其他驻华办事机构“告状〞的;
(四)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五)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车辆,扰乱交通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七)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经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终结处理,信访人仍然以原诉求屡次赴省进京上访,不听劝阻的;
(八)采取其他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
对扰乱重点地区秩序(包括中共中央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天安门、中南海、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驻地以及省级领导机关),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从重处分。
实施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访人在公共场所成心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
七、信访人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
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平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信访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
九、信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
(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分的;
(二)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平安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屡次通过传单、信件、 、 联网等方式发布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信访人纠缠、威胁、撕扯、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一、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信访人成心损毁公私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四、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或者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分。
十
五、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借机敛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约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六、信访人煽动、筹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十
七、信访人唆使、肋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被唆使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分:十
八、信访人有上述第五至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十
九、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理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分或者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
十、信访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二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应当按照“劝阻、警告、强制〞的工作程序进行处置。有关单位发现信访人实施违法产犯罪行为,要立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处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并依法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判决。
信访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分或者劳动教养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第二篇: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标准信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现就我县处理非正常上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正常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非正常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处置非正常访行为,应坚持依法、及时、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
四、对非正常访行为,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非正常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分。
(二)对进京非正常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较重,或者被公安机关警告处分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经行政拘留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三)在进京非正常访过程中因言行过激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可以视情节直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正常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
(四)项规定予以处分: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非正常上访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以及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平安罪处分。
(六)非正常访人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处分。
(七)非正常访人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成心伤害罪处分。
(八)非正常访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分。
五、非正常访人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
(四)、
(八)项规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分后,再次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
(四)、
(八)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信访人员以信访为名,实施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