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外债登记实施细那么外债登记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归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开展援助贷款;(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置出口国设备的贷款;(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归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归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归还更改为现汇归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归还的债务;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第2页共8页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归还的债务;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归还义务的债务;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四条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