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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综合开发
土地
复垦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材料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工程管理暂行方法[5篇材料]
【发布单位】
8202305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1]98号【发布日期】
1991-12-02【生效日期】
1991-1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1991年12月2日长府发(1991)98号)
XX市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级的建设工程。为搞好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加
强工程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工程确立
第一条第一条立项原那么。
开发工程要在服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物力和开发重点等实际情况确立。要以增加粮、油、肉类产量,增强农业开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治理涝洼地,改造中低产田,开展水田灌溉,推广农、林、水、畜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工程优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分轻重缓急,按着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短后长的顺序进行立项开发,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第二条立项程序。
(一)工程层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分为总工程、分工程、子工程三个层次。市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工程为总工程;县(市)、区市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工程为分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向县(市)、区承包开发的工程为子工程。
(二)工程建议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方案、财政、农行、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农机、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根底上提出方案,经过筛选后,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的工程建议书一式2023份,同时抄报市方案、财政、农行、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农机、土地等有关部门各两份。各有关部门接到工程建议书后,向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请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设计任务书。县(市)、区上报的工程,建议书经原那么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工程(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设计任务书,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到工程所在县(市)、区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工程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到达工程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帮助制定子工程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提出考察报告。
(四)工程评估。所有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
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在取得大量数字资料的根底上,对开发工程的投入产出情况、科学技术保证、投资方案、财政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总评价,提出较为详细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工程的决策依据。
二、工程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方案管理。
(一)年度方案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方案的依据是经批准的三年规划和工程建议书或评估论证报告。工程的年度方案应于前一年第四季度缩制,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开发办审查汇总,再由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方案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审批方案:
1、上年度建设方案完成很差的;
2、上年实施中出现重大人为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3、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滥用、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
4、虚报效益和任务的;
5、上年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6、领导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工程不能发挥效益的。
(三)年度方案的实施和检查。县(市)、区开发办必须按批准的年度方案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季度将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向市开发办汇报一次。
(四)年度方案的调整,应经县(市)、区开发办审查后报市开发办审批。
第四条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原那么上前期拨款占总费用的40%,中期检查合格再拨40%,验收合格结算后补齐20%。
(二)按工程独立核算。各工程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工程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收、支、结余数额。一个工程可以有多种资金来源,但必须用于不同建设部位,可以统一核算,分别报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开发办和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发现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追回资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物资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方案;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第六条第六条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挂靠财政局),充实人员,办理日常工作,搞好工程管理。
三、竣工验收
第七条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级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工程应到达的目标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改善根本生产条件的指标。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工程,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二)新增粮、油、肉类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
(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四)对工程的总评价与总结。
第八条第八条竣工验收的层次和要求。
(一)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进度,由县(市)、区开发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期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市派人参加,专业性工程,由市开发办委托业务管理部门验收。
(二)所有工程竣工验收,都必须有详细的正式验收报告和上级批准的竣工验收证书,县(市)、区的验收报告要报送市备案。
四、附那么
第九条第九条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本方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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