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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外国
留学生
纪律处分
规定
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总那么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外国留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春理工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短期语言生、本科生及研究生)。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根本道德行为标准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性教育形式。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裁决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成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进行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过处分后,再次受处分的。
受过记过、留校观察处分或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的,留校观察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观察期为半年。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在观察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月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由学校通知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处理。
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和负担医药费等费用。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成心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或者引起火灾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分外,学校视其处分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内外筹划、参与打架,出具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进行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开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筹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事态开展(或者知情)仍成心为他人出具提供伪证,使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进行处分。
(七)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进行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和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的,按照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以下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门卡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从重进行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 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给予处分。
(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成心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次成心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购置、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置赃物(知道是赃物而购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有以下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效劳等的,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用望远镜、照相机、 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阻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书等的;在办理(或者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违反大学生行为准那么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以下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夜晚从宿舍窗户爬进跳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寝室饲养,成心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的,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年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