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总那么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外国留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春理工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短期语言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根本道德行为标准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性教育形式。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裁决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成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进行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三)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四)受过处分后,再次受处分的。受过记过、留校观察处分或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的,留校观察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观察期为半年。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在观察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月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由学校通知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和负担医药费等费用。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成心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