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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档案局
行政
执法
考评
制度
新编
档案局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为了搞好本局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评工作,结合本局内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的原那么和范围
(一)各执法股室应把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本股室行政管理目标中,并按年度进行考核。行政执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客观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那么。
(二)考核评议的范围是本局具有执法职能的各执法股室及其执法人员。
二、评议考核的依据及计分原那么
考核评议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XX县区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评标准要求为依据,逐一设定考评内容。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70分以上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70—89分者为称职60—69分为根本称职,不满60分者为不称职。
三、考评方法
考核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考评标准
(一)理论(15分)
1、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本岗位责任的记5分,不熟悉的扣5分。
2、各股(室)负责人指导本股(室)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措施的记5分,反之扣5分;
3、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记5分,反之扣5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20分)
1、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的记8分,主体不合法的扣8分;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记5分,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的扣5分。
3、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记7分,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行为合法(40分)
1、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公开的记5分,未公开的5分;
2、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同的记5分,未按法定规定作出的每次扣1分;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同的记5分,未按法定规定作出的每次扣1分;
4、依法告之当事人享有权利的记5分,未告知的每次扣1分。
5、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记5分,超越职权(特殊情况例外)的每次扣1分;
6、具体行政行为公开、公正、适当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7、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记5分,没有依据的每次扣5分;
8、依法履行职责的记5分,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履行的每次扣1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健全(25分)
1、依照规定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记5分,应参加培训而未参加培训的,每次扣1分;
2、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记5分,拒绝或不予配合的每次扣1分;
3、及时接受、处理、转办、督办群众投诉,积极协助、配合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案件的记5分,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
4、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赔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的记3分,不落实的每次扣2分。
第二篇:某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及局内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区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依据国家档案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条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档案行政检查、行政处分、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那么。第五条本局承担全区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其职能是:
(一)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在全区范围内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向XX县区档案局和区政府报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
80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
第六条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主管,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是办公室和业务股。具体职责是:
(一)局长
1、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年度方案和中长期规划;
2、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局议事日程,从各方面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4、组织行政处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有关案件的讨论,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5、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作出奖惩决策;
6、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二)办公室
1、组织和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方案及中长期规划并具体实施;
2、拟定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组织开展全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和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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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方案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5、受理举报控告,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申请;
6、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向局长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7、执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
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9、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三)业务股
1、依法开展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2、组织开展档案执法及业务检查;
3、监督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并做好备案工作;
4、对区档案馆及各单位档案室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依法提出裁决意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按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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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那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备案等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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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七条
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办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
84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办人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条经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经办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评审、考试考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同时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检查或者实物检
85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要求、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应当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措施催促其限期整改。
发现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时,除当场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被许可行为,还应当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制度予以公示。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获得行政处分案件线索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行政执法立案表。
第二十条
立案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谈话取证应填写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分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分意见书,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或单位发出行政处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分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
86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申诉在受理后应予以重新研究,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