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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宁波
工程学院
学生
违纪
处分
条例
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留校观察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观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后终止观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观察。留校观察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进行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其中筹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进行罢课或罢考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筹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三)非法结社、结帮或出版、散发违禁刊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张贴或散布内容反社会的或煽动闹事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或邪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分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第九条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和分;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盗窃财物价值2022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心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三)明知是脏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步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平安、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成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人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结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架或成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筹划、怂恿、挑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成心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三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或其他助长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屡犯,影响极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围观赌博不予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传播、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和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未引起火灾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打砸物品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校园内禁止吸烟、酗酒,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校园内未经批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成心暴露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挑拨离间、制造矛盾或辱骂恐吓他人,经教育制止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谣、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十)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私刻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到达:
(一)2023-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四)在校期间有一次违纪和一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见教务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败坏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公民道德行为准那么和大学生行为准那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破坏他人家庭、婚姻,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成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成认错误、不配合学校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时;违纪三次以上,经屡次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证人签名的证言及其他与违纪事实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发文公布。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留校观察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但不影响处分生效。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假设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
第四章申诉程序
第三十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即告生效,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