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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很好
关于
鼓励
社会
力量
兴办
民办非
企业
单位
很好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上海XX县区英修培训中心
2023/5/
3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标准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全称为上海XX县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那么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区社会开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开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方案;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那么
(一)议事程序和规那么应秉承公平、公正原那么,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开展为根本利益的原那么,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开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XX县区社会开展局审核,XX县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培新中心行使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工程;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XX县区社会开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八条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根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开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方案、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XX县区社会开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前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方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培新中心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XX县区社会开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开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开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开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开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第三十七条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开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开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开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