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标准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政府采购监督员是由省财政厅、监察厅聘请,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委托以独立身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条件和聘请范围:(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坚持原那么,客观公正;(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五)身体健康,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六)原那么上从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第四条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本部门(单位)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二)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委托对政府采购工程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省财政厅、监察厅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四)中标执行及合同履行情况;(五)政府采购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六)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第2页共3页(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选取、评审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三)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评标活动依法监督;(四)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五)对中标执行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六)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第七条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采购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并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三)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第八条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