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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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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材料3那么
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一) 比照警察纪律条令个人剖析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标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赐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一部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行政规章,与公安部先后公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嘉奖条令相配套,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连接。这“四大条令〞的公布实施,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提升人民警察的素养和形象、加强公安机关队伍标准化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利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方面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没有自由裁量幅度,具有前所未有的严峻性和高度权威性。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认真研读条令全文,杜绝图形式、走过场、做外表文章等不良倾向,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要深刻领悟精神实质,增加对纪律条令的创新性、刚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生疏。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作为森林公安队伍的一名外勤民警,肩负建立掩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准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乐观开展各项便民效劳,提高效劳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全部管辖权的案件;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协作有关部门妥当处置涉林性群体大事;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大事、灾难事故,以及完成上级布置其它任务等多项岗位职责。比照纪律条令自我剖析,我充分生疏到自身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自我学习提高还抓得不够紧,对学问力量的培育再造还没有足够的生疏,确定程度存在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不刻苦、不深化,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刚开头参与纪律条令学习领悟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
二是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当前剧烈竞争的形式生疏不清,没有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习惯用老方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冲突,创新的思维不活。如一些不法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潜入林区后,往往急于查找合伙人,实行里应外合的方法来到达猎取不义之财的目的。个别林业工人、村寨农夫那么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上当受骗充当了贩子们的马前卒。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应把与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有亲热往来的人员列为重点建立档案,定期召集这些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思想教育,实行重点管理。
三是在吃苦耐劳和坚韧拼搏方面还做不够。我们要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足〞的工作目标,努力推动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战斗力,努力打造一流公安队伍,就要依据本地山情、林情、社情,建设标准化、实战化的警务机制,逐步实现由案发后执法向案发前预防的转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条令、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方法的规定,认真落实“三个必训〞制度,认真对待岗位培训,技能培训。但自己在这方面恰恰做得还很不够,不仅缺乏充分的主动性和超前意识,在吃苦耐劳、坚韧拼搏上更没有足够的意思预备。
古语云,没有法规,不成方圆。制度是队伍建设最好的防腐剂。队伍建设最有效的保证就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来标准和引领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公布施行从政治上,组织上,执法,执勤,内务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加以标准、约束,是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公安民警管理和监督的必定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设定的处分规定是高压线,一旦触犯将面临记过、撤职甚至开除的严峻处分。我们每个公安民警要熟读熟记纪律条令全文,做到学习到位、生疏到位、宣扬到位、执行到位,将条令规定贯穿于我们各项工作中,时刻谨记,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生疏上充分到位,行动中标准遵守;要以纪律条令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做到将队伍建设交给制度,将制度交给监督,将监督交给群众,大力推动警务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
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二)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剖析材料范文
从今年6月1日起,由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公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连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殊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在条令中设定了76种违法违纪,公安机关人员触犯其中的五种行为一律开除,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此次施行纪律条令中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被媒体和社会公众评价为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设定了76道“紧箍咒〞。这种评价所言非虚,国家正在日益加强和加大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从制度层面加强纪律约束和管理已势在必行。而纪律条令属于我国第一部系统标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赐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其创新意义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我们有充分理由对这一条令的将来效果抱以期盼。
应当看到,纪律条令的辐射意义和现实价值远远不止标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那么简洁。该条令共计31条的规定中,无一不针对人民警察的日常行为标准,和必需遵守的执法要求。除了标准警察的日常执法以外,还着重提到了一律开除的“五种行为〞。这五种行为无不与公民切身利益有关,也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疼惜公民人身权益有关。特地针对个别公安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设置“开除条款〞,我认为恰恰是从制度上疼惜公民权益的表现。
外表上纪律条令是约束公安机关和警察,但实际上或涵盖着对近两年来,屡屡让公众诟病的羁押拘留场所发生的“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做梦死〞等,极不正常执法问题的回应。里面也包含着约束警风警纪,以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益的善意。
当然,从制度上构筑一道纪律“铜墙铁壁〞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象征,但好的制度关键在落实。一些更刚性的法律在一些地方落实起来尚存阻力,更遑论刚刚实行的规章性标准,其落实过程中遇到阻力将在所难免。因此,有关方面应着重加大催促和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将纪律条令贯彻到实处。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标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赐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并不仅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惩罚上的刚性。比方,“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还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就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尊奉法治为政府运行的根本规章,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反弹后的公民权利,冲突与冲突难以避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新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开警察权损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效劳于民。
于此次“条令〞的公布之前,不乏各色“禁令〞。如中政委的“四禁令〞,公安部的“五禁令〞,还有特地下发的“禁酒令〞等等。地方公安部门下发的类似“禁令〞就更多了。从特征上来说,“禁令〞多属于因应某一时段违法违纪行为多发的态势,临时针对特定现象进行刻意强调。“禁令〞并不能替代标准本身,要做到令行禁止,也还亟待标准的跟进。
如我们所知,大凡法律标准,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以“禁止性标准〞为例,通俗地解释就是,不仅要禁止某类行为,还要假设发生了禁止的行为,法律将赐予何种惩治。一味言禁而无责任机制跟进,“禁令〞也就成了没“牙〞的病虎—其欣赏价值远甚于有用价值。近年来,令虽行但禁不止的状况时有所见,责任机制的缺乏应是重要缘由。
要管住警察权,就得在警察的身边潜伏一只有“牙〞的老虎。“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和刚性化,可视为给各色“禁令〞安上了“牙〞。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自个的事,从而在标准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现实中,多少违反禁令的责任人,都在“下不为例〞、“罚酒三杯〞中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当然,“纪律条令〞实现的是行政责任。对于警察而言,实那么面临着一个整体的责任体系,既包括组织责任、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责任机制各有适用范围,相辅相成却不能相互替代。从违法行为预防的角度来观看,组织责任和行政责任应当更多地立足于对略微违法的标准,通过准时觉察和惩罚略微违法,来到达预防更严峻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一旦构成犯罪,就得交由刑事司法来追究。此时,不管是组织责任、行政责任还是纪律责任,都应退居刑事责任之后。
现实中,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纪律处分替代刑事责任的乱权、滥权行为并不少见。在“条令〞公布之际,不妨再敲敲警钟。比方“条令〞第十一条特地针对刑讯逼供规定了“开除〞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开除是必要的。但“开除〞处分绝不能作为刑法上“刑讯逼供罪〞的替代罚那么。“条令〞不是警察的“金钟罩〞,“条令〞应当也只能是警察的“高压线〞。
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三) 深化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心得
2023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公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连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殊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赐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公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长了公安监督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