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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市直
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
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别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效劳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以下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效劳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XX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那么,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到达配备标准面积的,缺乏局部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以上维修工程预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工程核准、资金安排、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那么,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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