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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陪审制度
价值
理念
运作
机制
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运作机制
。本文通过对陪审制度的起源、现状研究,探索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到达对陪审制度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陪审制度;价值理念;人民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23)-03-000167-01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
(一)司法民主之终极价值理念是陪审制度得以存在和开展的坚强基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那么起源于英国。1166年公布“克拉伦德法〞,规定“任何人如未被有公众参与的控诉人控告,不受审判〞,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后来的陪审团制度。到了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高涨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及其法学家,在猛烈抨击封建司法专横的同时,坚决地提出了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式主张,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中国的陪审制度也是作为一种表达司法民主原那么的制度提出并付诸实施的。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反映了共产党对司法民主化的高度重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实际是对民主成果确实认和对民主方式的继续探索。
(二)司法公正之根底价值理念是陪审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指南。虽然我国在制度上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设计了人大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诸多种类的监督,但这些都是事后的监督。我们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可以加强对审判权的民主监督,防止普通监督亡羊补牢的为难。公民以陪审的方式介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然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由于公民的介入,法院不得不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从而做到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民参与审判,必然与法官之间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制约,职业法官审判权的任意性因此受到限制,对防止暗箱操作、根治司法腐败都有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的现状与困境
(一)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地位,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弱化
实践中,各级法院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中级以上的法院很少采用陪审制度,基层法院采用陪审制度,更多的只是为了缓解法院人力缺乏的矛盾。而人民陪审员自身似乎也并未十分看重其肩负的神圣职责,于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上那么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的进程。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时期要求一审案件原那么上应使用陪审;1982年宪法那么删除了有关陪审的内容,立法上的犹豫似乎已预示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坎坷前途。
(二)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没有得到落实
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在实践中法院大都是通知并安排相对固定在各业务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严重背离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宗旨,使陪审制度的“民主〞“监督〞色彩丧失殆尽。同时,由于陪审员长期在法院参审,其滋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更谈不上对法官进行监督了。
(三)目前关于陪审员的职权的规定影响了陪审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实际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而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在法律地位上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职权范围包括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形式上陪审员的职权、地位与职业法官相同,但陪审员非法律职业的背景令其法律素养难以支撑其独立思考、决断,因而实质上往往是职业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陪审员那么是陪而不审。英美法系陪审员仅就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事实问题作出是非判断;而人民陪审员除此之外还要在法律问题上形成自己的见解,确实有点强人所难。陪审制度的意义恰在于发挥普通民众的常识在审判中的功能,以其“无知的美德〞来纠正专业人士的职业偏见。上述种种,无不说明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设想
(一)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
一项制度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首先要确立其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确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根本审判制度的法律地位,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对人民陪审制度开展的立法保障应包括回复其宪法地位,对陪审制度的单独立法,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加以表达,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为这一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这也有利于消除人们对于人民陪审制度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心中的政治地位和制度价值。
(二)遏制人民陪审员职业化、半职业化的倾向
切实执行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笔者认为,陪审员的选任应当由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操作,从备选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选取,做到一案一选,一案一换。禁止人民陪审员连选连任。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届满后,能否连选连任,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笔者持否认态度。如果允许连选连任,长期不更换人民陪审员,将极大限制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从而打击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的信心,这是严重违背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宗旨的,也有悖于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
(三)分割司法权,实现“以权制权〞
笔者建议,适当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经验,改变现有分权模式,在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作进一步的分工。将事实认定的权力交给人民陪审员,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相对于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主要依靠通常的生活经验和根本的生活常识,在事实认定领域,职业法官较之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优势。这样,人民陪审员得到的权力不仅是对等的也是可行的。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在对职业法官进行制约的同时,其行使的也是审判权(事实裁判),同样需要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王立宪、严军兴,英国普通法制度之旅[m],群众出版社,第64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第372页
[3]钱弘道,中国陪审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作用[j],议政论坛,2022年第19期
作者简介。马广原,女,(1987-3-),山东乳山人,法律硕士(法学),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第二篇:陪审制度的重要性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看十二怒汉后之感
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它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重罪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的任务是就案件事实作出裁断。大多数是用小陪审团,其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如果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刑。只要陪审团大多数票通过,就可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就必须解散陪审团,另行召集陪审团进行裁决。可见陪审制度的大致框架。
在十二怒汉里真实地给出了陪审制度的运行过程以及重要的作用。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时机。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置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从影片中看出。他们确实不知如何进入自己的角色,电影开始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幅散乱嘈杂的会议室场景,上洗手间的、抽烟的、闲聊的、坐在桌上的、看财经版报纸的、感冒擤鼻涕的、看着窗外风景的、羡慕对面富人大厦的;对此无比厌倦的、因第一次参加陪审而感到莫名其妙冲动的。这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裁判并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但程序毕竟是要走的。所以他们按号入座,开始举手表决。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结果有一人异议,这意味着必须讨论下去、给出疑心无罪的理由。其他人当然不愿意,争论越来越剧烈,人们越来越愤怒。亨利o方达主演的这个持反对意见的陪审员,抛出了自己的疑惑。随着辩论深入,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不断揭示出来,比方同样的刀子不止一把;楼下老人不可能在列车噪音中听到被告喊叫;老弱残疾的他也不可能在15秒内赶到门口看到被告逃走;声称看见杀人的妇女鼻子两边有凹痕,证明她长期戴眼镜,而晚上她不可能戴着眼镜睡觉,所以她在床上看到杀人的证词不可靠;甚至“我要杀了你〞这话也并不意味着被告真的杀了人,因为这也许只是一句气话,况且在辩论中,也有陪审员气急败坏地说过这句话;被告记不住看过的电影也正常,因为经过质问,一位陪审员在清醒的时候也无法记得看过的电影,等等。
这是一个拷问的过程。审判别人的同时也在审判自己。论辩的紧张、交锋的剧烈,恰好说明他们在郑重其事地担当法律的角色,他们虽然以前各有其事,但现在不再为了自己的事而随大流;他们开始认真对待而不是应付差事;他们需要说服别人和被别人所说服,而不是草率作出决定,他们是经过长时间“愤怒的〞争吵后才表决的。
一个陪审员道出了自己对此的心声。“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我们拥有权力。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六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2023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结束了漫长的讨论,十二个人走下法院的台阶,走入人群之中,消失在人海里,再也望不到了,他们又融入了平凡的日常生活,继续他们各自的人生。这个场景其实很安静,雨中,陪审员走向各自的方向。连惺惺相惜的八号陪审员和九号陪审员相互告诉对方姓名之后,也是各自走向自己的方向。这个场景虽然很短暂,虽然画面很沉静,但却大言无声地昭示着一种信念,一种精神。他们都是平凡的普通人,但当他们被挑选做陪审员时,他们都是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整个案件,要知道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听的权力,没有发问的权力。法庭的辩论想来是乏味的,是无聊的,而且这些乏味无聊的法庭辩论,和他们十二个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关系,无论最后被告到底有没有罪,最后法官怎么判,都是影响不到他们的生活的。但恰恰他们又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被告的命运,被告的生与死,就系于这十二个人的一念之间。
让“普通人来裁判普通人〞,这就是这种陪审制度的安排。这种制度确实是有很大缺陷的。也许陪审制度效率低下,方式笨拙,甚至常常上当受骗,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是,这种充满活力的制度有着其更大的好处。它的功能是用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