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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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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金 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 资格 管理 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平安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本业(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本业工作,下同。)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条除第 五、六条外,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担任资本金总额在2023亿元以上(含2023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023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担任资本金总额在202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023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3年或经济 工作18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6年或经济工作2023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担任资本金总额在202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至2023亿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023年或经济工作16年以上,本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4年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本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等罪行被判刑;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并到期未清偿; (五)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有严重弄虚作假、赌博、吸毒、嫖娼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八)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包括临时任职资格,下同)。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审查与管理由其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区域性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由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直辖市;自治区、方案单列 市分行审查,报总行复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将审查与管理情况及时报上级行备案,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十二条担任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证书或临时证书,中国人民银行方对该金融机构发放或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没有证书或临时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的金融机构进行处分,直至撤消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审查合格的拟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证书,对审查根本合格、可通过管理实践考察其任职能力的拟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临时证书)。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证书和临时证书。证书和临时证书上标明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所任职的职务名称。临时证书上标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临时证书不能展期。对同一人颁发的临时证书的有效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持有临时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于临时证书到期至少两个月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合格或根本合格的,颁发证书或新的临时证书,同时收回原有临时证书。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是中国人民银行考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离任稽核的各种重要文字材料均必须存入其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六条拟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其所在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合格意见书; (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任职资格申请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任职资格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详细履历; 2.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直系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和负债根本情况; 3.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审核意见和对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与工作实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人事部门按照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对拟任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制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主任)进行政审。中国人民银行对所有拟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谈话必须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必须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政审材料和考察谈话纪录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联同中国人民银行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及第十六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八条在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假设有以下情况之一,其所在金融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一)拟离境一个月以上; (二)直系家庭成员拟移居境外或已居住境外两年以上; (三)收入或消费异常; (四)有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情况假设知情不报告或成心拖延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有关金融机构或人员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或情况反映,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按照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稽核。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主任)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该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稽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所分管的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各金融机构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稽核报告必须抄送下一级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同时收回其证书或临时证书。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其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金融机构的高极管理人员,也不得作为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三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年至5年的任职资格。 (一)违反有关规定,超业务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违章经营,造成较大资产损失; (二)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三)经营中有意损害客户和其他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报表和文件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屡次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数据报表和文件报告; (五)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阻碍案件查处; (六)违反国家规定在业务活动中向客户索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或其他与正当业务收入无关的利益; (七)严重违反有关(直系亲属)回避政策与制度规定。 (八)任职期间被发现有第八条第四款或第七款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6年至2023年的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制度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办事,造成严重后果;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五)任职期间被发现有第八条第六款所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1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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