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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
谈话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第七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非中共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司(集团)诫勉谈话记录
(第次)共页
谈话对象
单位与职务
联系
通讯地址
谈话人
单位与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内容:
第二篇: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
(中办发"2023"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方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方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方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行),制定本方法。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限,有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方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第十四条本方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方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方法制定。
第四篇: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