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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治安管理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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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治安管理 委员会 章程
治安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例会制度。每学期只开一次工作总结大会,由主席向全体委员和负责部门报告一个学期的工作;奖励工作中的优秀委员;每月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召开一次例会,各部部长向主席报告一个月来的工作情况,一起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会后由各部部长向各位委员传达;信息平安部每两周由部长主持召开一次信息总结会议,总结各班信息员上报的各种信息,特别是不稳定因素和平安隐患,会后上报。 二、工作制度。治保会要协助学校保卫处进行治安巡逻和平安检查,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于学校的平安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及时上报,主席抓全面,各部部长各司其职。 三、奖惩制度。每学期总结大会上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对学校治安工作做出特殊奉献的干部干事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部长谈话批评,知法犯法视情节严重者由部长申请,主席及其他部部长讨论批准撤销其职务,通知导员调换新的委员。 四、汇报报告制度:每月一次,由主席想学校保卫处汇报一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和本月的工作方案。一旦发现重大平安隐患,如:火灾,聚众闹事迹象要及时上报。治保会要听取同学意见,以工作栏的形式向同学报告治保会的动态和工作情况; 五、培训制度。由学校保卫处决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必要时间进行安保培训。 六、考勤制度。结合各委员课表,安排巡逻和办公室值班人员并进行登记,作为学期末总结大会的一项奖惩标准。 治保会职能及各部门的任务 治保会是成立于学生,效劳于学生,保障学校平安的一个学生自治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纽带和桥梁。 一、治保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学校保卫处进行各项平安检查。 2.收集学校的各种平安信息和学生动态,报告给学校。 3.向学生开展平安防范和有关法律宣传。 4.开展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等活动,提高同学的平安防范意识。 二、治保会各部门任务 1.信息平安部 联络各班信息员,总结学生动态等各种信息,上报保卫处。 2.文体部 组织筹划各种文体活动 3.宣传部 宣传各种平安知识及治保会工作 4.治安部 配合保卫处进行平安检查和巡逻。 5.秘书部 整理每次会议的记录,活动经费的管理。 6.组织部 活动安排及筹划,协调各部门关系 治保会纪律 一、以身作那么。治保会成员要有责任心,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不做任何与学校纪律相违背的事。 二、办事公正,不徇私情。对于同学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严重者及时上报,公正办事。 三、实事求是。不允许因个人恩怨和其他因素向保卫处虚报情况。 四、文明礼貌。各位委员工作中要文明用语,平和待人,不可感情用事,以暴制暴。 五、提高警惕,不泄露秘密。对于校园内的不和谐因素要提高警惕,及时反映。学校交给的应保守秘密的工作,不得泄露。 第二篇:病案管理委员会章程病案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为加强医院病案管理,使病案管理更加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使病案在医学科研及医院科学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医院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是医院病案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在院长、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病案科负责。 第二章 任务 第二条认真贯彻医院病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标准,制定本院医院病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根据病案管理的要求,对病案室的建筑设计、根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征询各医疗业务部门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病案科关于病历书写质量、病案管理及利用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制定病案书写标准,根据有关材料讨论和确定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一命名,促进本预案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书写的标准化、标准化;第六条在各专业科室之间、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发挥桥梁作用,推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协作,促进病案书写、使用和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组织各种形式的病案书写质量检查,评选优秀病案,交流书写及管理经验。 第八条 制定病案质量评价标准及病案管理规章制度,审定各种医用表格的式样,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闭会期间,病案科负责执行病案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业务相关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医务科、质控办、护理部、门诊部、临床、医技相关科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病案管理工作需要,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有人员变动时,主任委员可随时提名调整委员名单。 第十二条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每半年召开会议。 第四章 职责第十三条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定、审核、修订适于松山医院病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奖惩规定。 2.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催促、检查和指导,收集科室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拟定、审核临床各科室、专业病历表格的内容和形式。 4.提出有关改革病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5.组织病案质量检查,评议病案书写质量和病案管理质量。 6.负责有关病案管理工作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7.处理病案工作中的各种争议,包括治疗结果级别确实定,诊断符合程度级别确实定,病案记录质量级别确实定,以及在病案管理工作中与医务人员或科室之间发生的其他各种争议。 第三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总那么 第一条 名称办公地点 名称: 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会地点: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会接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五条 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效劳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平安、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 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1、本会聘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2、如聘任非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驻户口并有担保能力和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第九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效劳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及使用方法;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第十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催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本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管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 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那么视为无故缺席。第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物管公司等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时为出租,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管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假设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自已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与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属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第十八条 管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管委会可保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 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 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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