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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贸市场搬迁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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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贸市场 搬迁 通告
农贸市场搬迁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板桥镇小城镇建设步伐、给广阔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经营购物环境,有时会将农贸市场搬迁到更加适合的地方。下面办公室小编给大家带来农贸市场搬迁通告,供大家参考!  农贸市场搬迁通告范文篇一  为进一步加快板桥镇小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给广阔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经营购物环境,经板桥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板桥镇农贸市场搬迁至新型农贸市场(原铁厂旧址)。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原因   1、解决因马路市场长期占道导致320省道线拥堵、车辆违规占道停放等问题。   2、受场地限制,原市场占道经营严重,对通行车辆及人员造成极大平安隐患。   3、原市场为开放管理,摊位乱摆,秩序混乱,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板桥镇“四创〞工作推进。   二、搬迁地点   板桥镇新型农贸市场地点:原铁厂旧址   三、搬迁时间   定于20范文篇年11月5日将原农贸市场、板桥国土所至南江路口、板桥国土所至五中路段两侧所有室外经营摊点,迁入新型农贸市场,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依规经营,自行撤除原经营点私自搭建物。市场搬迁结束后,板桥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公安、工商、四创办、卫生、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农贸市场及道路两侧进行清理,不再允许原市场范围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室外摆摊经营活动。   四、村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可以自行入市,在指定位置摆摊经营。   五、对不按时搬迁,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阻碍执行公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恶意阻挠或暴力抗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xx县xx人民政府   年十月二十九日  农贸市场搬迁通告范文篇二  为加强集镇市容管理,改善老子山镇长期以来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破坏卫生环境、阻碍交通等状况,进一步提升集镇品位和对外形象,保证集镇主干道的畅通,给广阔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休闲环境,根据集镇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位于集镇丹山路农贸市场的经营商贩,全部搬迁到张咀丹山苑农贸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时间:   2023年5月1日前   二、搬迁内容:   原丹山路农贸市场经营商贩、沿街摆卖、占道经营的所有蔬菜、肉类、鱼内经营户和村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迁入丹山苑农贸市场进行经营,并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依规经营。   三、搬迁要求:   1、原丹山路农贸市场经营户和沿街摆卖的经营户必须自行撤除私自搭建物,市场搬迁期限后,依法取消、封闭原农贸市场,将组织公安、工商、茶庵居委会、城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市场进行现场清理,原马路市场和正街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占道摆摊经营活动,违者依法取缔。   2、农贸市场搬迁,是全镇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有关经营户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搬迁到指定位置,并根据农贸市场的功能分区,落实好各自的经营位置,为广阔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经营户,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造成重大影响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于20范文篇年5月1日后仍在丹山路农贸市场和街道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将视为乱摆乱放,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取缔。   3、严禁在集镇道路两侧、街头及公共场所随意设立任何市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优惠政策:   1、自公告公布之日起接受各类摊位预登记,先行登记者优先选择摊位。   2、按登记搬迁进序排名,完成搬迁在前20名的奖免全年摊位租金,前21至40名的奖免半年租金,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免3个月租金。   3、2023年5月1日以后自行或强行搬迁的摊位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4、拒不配合搬迁,由此封市、取缔等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经营户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xx镇人民政府   年3月24日 农贸市场搬迁通告范文篇三  由于东山市场(包括农贸、竹木市场,下同)使用年限较长,内部设施破旧,功能不全且存在严重的消防等平安隐患,需全面整改,整体搬迁。同时,天麓广场农贸市场、桂花园农贸市场已全面竣工。经研究,现就东山市场搬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山市场自20范文篇年2月3日24:00起关闭,各经营户在2月3日上午12:00前完成搬迁,分流搬迁到天麓广场农贸市场(上犹二中旁)和桂花园农贸市场(备田大道)。   二、天麓广场农贸市场和桂花园农贸市场是我县统一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于20范文篇年1月25日起试营业,2月4日正式营业。东山市场的经营户从即日起办理东山市场的退场手续和天麓广场农贸市场、桂花园农贸市场的入场交易手续。   三、未按规定时间搬迁的经营户,依法终止东山市场经营关系。市场关闭搬迁过程中,阻碍、使用暴力等方法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请各经营户积极配合,合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月12日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但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以下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标准,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标准、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篇三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标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平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假设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开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立、食品平安、动物防疫、消防平安、建筑平安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方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平安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平安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平安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催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标准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平安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根本领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 、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标准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平安。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平安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平安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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