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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电网
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
监督
规定
天道酬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消费监视规定
1、总那么
1.1为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平安消费监视〔包括电力消费、电力建立和农电平安消费监视〕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平安消费的规定、规程、制度〔以下统称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公司平安消费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消费运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治理关系的消费运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治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消费运营单位指从事电力消费〔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立〔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治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平安消费监视制度,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履行平安消费监视职责。
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监视组织机构和制度,构成完好的平安消费监视体系,并与平安消费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平安消费目的的实现。
1.4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在履行平安消费监视职能的同时,应努力进展平安消费治理思想、治理制度、治理手段、治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究和推行科学、先进的平安消费治理体系、治理方式和平安消费技术。
2、平安消费监视
2.1公司系统各消费运营单位按照产权和治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平安消费监视;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按照协议实行平安消费监视;单位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平安消费监视。
分公司、子公司、被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下级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业务上分别接受总公司、母公司、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上级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的领导。
公司系统各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监视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视治理。
2.2公司平安监察部是公司平安消费监视工作的归口治理部门,能够直截了当对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调通中心的平安消费工作实行监视。
2.3母〔总〕公司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能够直截了当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平安消费工作实行监视。
2.4母公司能够受权分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平安消费监视;公司各子公司能够受权下属的地区〔市〕电网运营单位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电网运营企业实行平安消费监视。
2.5公司系统各消费运营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发包、承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平安消费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平安消费监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平安消费协议应经本单位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审查,并接受其监视。
2.6公司系统内行使代管职能的单位和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单位和企业按照代管协议行使平安消费监视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局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2.7平安消费监视的主要内容:
2.7.1对被监视对象执行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视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平安消费方面的内容实行监视;
2.7.2对被监视对象发生的消费平安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7.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平安消费监视机构报告情况。
2.8工会组织有权对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三同时〕进展监视,提出意见。对单位违犯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3、平安消费监视机构设置及要求
3.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其它与电力消费有关的企业、部门也应设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详细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平安员。
3.2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应满足以下根本要求:
3.2.1平安消费监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平安消费监视工作需要;
3.2.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2.3有完成监视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3.3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3.4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电力消费、电力建立、农电的平安治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应归口治理本单位以下的平安消费工作:
3.4.1组织确定本单位的平安消费总体目的,下达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平安消费目的并考核目的完成情况;
3.4.2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平安消费治理制度;
3.4.3会签本单位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治理文件;
3.4.4事故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消费平安信息。
3.5发电、输变电、供电、施工企业的消费性车间〔工区〕设专职平安员,其它车间〔工区〕和班组设兼职平安员。企业和单位平安消费监视人员、车间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三级平安网。
3.6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平安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平安员或兼职平安员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工程部、专业工地三级平安消费监视工作程序,指导工程工程部、专业工地专职平安员和班组兼职平安员的工作。
3.7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觉察严峻征询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假设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展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平安消费监视通知书〔见附件〕。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平安消费监视通知书由平安消费监视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