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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机关
提前
介入
引导
侦查
工作
机制
情况
调研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
为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查质量,笔者对XX县区院2023年以来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安机关侦查案件6件49人,其中提前介入成心杀人罪1件1人,聚众斗殴罪2件32人,盗窃罪2件1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2人,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等团伙型犯罪以及对适用法律和证据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的案件中,批准逮捕34人,不批准逮捕11人,公安撤回4人。如2023年9月,侦监科提前介入的董力华等22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成心伤害罪一案。董力华与高鹏二人共邀约30余人持砍刀、钢管分别在XX县区新民镇老桥附近殴斗,并对途经新民的出租车乘客进行无故殴打,之后董力华一方邀约的杨林等人持砍刀赶赴新民卫生院,对治伤的高鹏一方人员进行砍打,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呈现团伙化、组织化,和涉恶涉黑倾向。案发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意见,固定相关证据,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时提讯犯罪嫌疑人,从快研究讨论案件,依法批准逮捕15人,不批准逮捕7人,追捕在逃人员3人。
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以及规定中的侦查介入的范围包括黑恶势力犯罪、群体性及公检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上述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表述都较为宽泛,且仅为“可以〞、“有必要〞,何为有必要不易把握,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就XX县区院情况来看,目前介入的类型主要是团伙型犯罪、案情复杂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仅为1.3%,均是在公安机关要求之后介入,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成心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没有必要邀请提前介入,侦查终结之后便直接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如曾燕涉嫌成心杀人罪一案,垫江院从垫江论坛及一些民众口中得悉90后儿媳曾燕因为家庭纠纷杀害了婆婆胡世琼,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公安机关并未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效率,未较好发挥公检两家的配合协作功能。
公安机关在邀请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时,通常从有利于定罪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有罪证据的汇报,认为入刑即可提请批准逮捕,而对后期取得的证据不与检察人员沟通。因侦查初期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证据材料,在提前介入时汇报案情,证据较为粗略、片面,检察人员仅能就获知的情况提出侦查建议和意见,对于案件进展、后续处理情况不清楚,无法有效跟踪监督,只有在受理审查之后,才发现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黄秋艳、宫洪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23年7月,侦查机关在办理重庆方丰商贸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发现,XX省XX县区东越木业装饰于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在与重庆方丰公司无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构家具贸易的事实,东越公司的法人代表宫洪月在收取开票总额6.5%的点子费后,为黄秋艳所在的方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税款30余万元。因其中涉及跨省市的多个公司,案情较为复杂,公安机关得悉线索后,在暂未搜集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词的前提下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向检察人员汇报的初查的外围证据情况,检察人员就侦查重点和方向提出了建议,建议锁定两名嫌疑人,并查明企业帐目、开票经办人等重要证据。而公安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经进一步取证后,未将后期证据材料情况告知检察人员,也未征求检察人员意见,直接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承办人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黄秋艳对于涉嫌的事实矢口否认,且现有的证据仅能证实东越公司确实向方丰公司开具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办理了出口退税,两家公司的会计帐目未调取,企业根本情况、资金往来状况不清楚,介绍人、企业会计、开票员等均未取证,双方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否真实也无法查清,最终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撤回了提捕意见。
根据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发出提前介入通知书,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指派检察官持派员提前介入通知书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活动〞,司法实践中,通常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承办单位相应负责人直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以口头通知为主,形式要件相对欠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效力、程序如何启动等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和标准。规定中虽然赋予了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实践中通常只是参与案件讨论会,查阅少量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定性,是否提捕提出意见,且以口头提出为主,未出具相应书面意见。再者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因个人水平、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侦查机关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建议的可行性和落实程度检察机关惟有通过后期的审查批准逮捕加以制约。
提前介入目的是为审查批捕做好准备,旨在快速、准确地打击犯罪。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对于提前介入的法律定位不当,当其对于所办案件的质量把握不住时,就主动邀请检察人员参与侦查工作,并根据其提出的要求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将提前介入与法制预审等同起来,适时介入演变成全面介入,容易形成工作的依赖性,或者该要求介入而不提请介入,继而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且提前介入时检察人员作出的可以逮捕的口头承诺,假设因证据变化或认识分歧导致最终不捕,也极易造成侦查机关对检察工作的误解。
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指导固定相关证据,通过提前介入找准查证、补证的最好时机,做到不枉不纵,有力打击犯罪。将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如将严重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的暴力型犯罪、涉黑涉恶、重大命案、案情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新型犯罪等纳入提前介入的范围之内,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检察人员需明确适时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犯罪事实,通过分析案情、积极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案件能够得以及时审理,应做到参与讨论、协作指导,让事实和证据说话,而不越俎代庖,不得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及作出承诺。
一是标准提前介入的启动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将受案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或者检察人员通过走访和查阅公安机关的受案台账,以及通过网络舆情、媒体报道等相关途径掌握重案要案线索之后,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了解、熟悉案情,并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配合,尤其对一些重特大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案发当日告知侦监部门,对于在介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将侦查监督端口前移,并将建议和意见反响给侦查机关;其次是对于公安机关商请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接到要求介入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派员介入,出席现场勘查,帮助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到达批捕标准的有关证据材料,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二是落实谁介入谁审查的原那么,保障办案的连续和便捷,对于介入之后公安机关未报捕的案件也加强跟踪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审查公安的处理是否得当,以保证提前介入的案件件件有着落。
提前介入对于检察干警要求较高,不仅要熟悉检察工作,还要精通侦查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面对挑战,检察人员要锤炼自身综合素质,随时应战,提高工作责任心,通过提起介入,认真听取案件,查阅证据,提出意见,加强案件的跟踪,增强纠正侦查违法的能力,为尽快审查案件作出决定打好根底。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开展座谈会、案例研讨会交换办案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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