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标准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假设干意见〔试行〕?〔闽政〔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2制定本实施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那么。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根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3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二〕坚持耕地保护的原那么。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根本农田。〔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那么。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农4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撤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农民建房实5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