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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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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公文 处理 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方法 此件仅供参考,未正式印发。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方法(试行)已经202223年2月23日第2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日 (可以在内网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文方法通知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使我部公文处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平安,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国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公文(包括党组、部、厅发文、发电,下同),是部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那么,做到及时、准确、平安。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平安。 2第六条部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本方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部属各司级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部令(令) 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由部长签署发布的、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或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有的公文还要根据情况添加以下要素: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件顺序和标题、附注、附件、抄送机关等。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和保密期限,标注方法为“密级★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2023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需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急件〞(需14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特别紧急的公文应注明时限要求。紧急程度由各承办单位提出,由办公厅确定。其中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1天内要办的特别紧急事项)、“特急〞(3天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5天内要办的事项)、“平急〞(2023天内要办的稍缓事项)。 (三)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与同级或相 5应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一般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在公文稿中应按顺序写明联合发文的单位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号。我部的主要发文字号如下: 党组发文为人社部党字,部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号。部发文为人社部报、人社部发、人社部函,厅发文为人社厅发、人社厅函,电报为人社部明电、人社部密电、人社厅明电、人社厅密电,建议、提案答复文分别为人社建字"年份"×号、(年份)人社提字第×号。 我部的发文字号除“部令〞连续编号外,其他公文的发文字号每年编一次。 (五)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件应在附注处(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主题词之上)加括号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 。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部属各单位办理的请示、报告件应有标题。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标准化简称、统称。我部的标准简称、统称分别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送范围可由承办单位商办公厅确定。发人力资源社会 6保障系统的公文主送单位排列顺序一般为: ⒈发往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写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况需要在主送单位中增加“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往局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的公文,按照行政区域顺序排列。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的名称应用全称。 ⒉发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公文,写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发往国务院局部部委、直属机构的公文,按照国务院机构序列排列。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名称一般应用国务院标准的简称。 ⒊发往部机关各单位、各事业单位的公文,写作“部属各单位〞;只发部机关各单位的公文,写作“部机关各单位〞;只发部属各事业单位(含社团)的公文,写作“部属各事业单位〞。同时需要发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的公文,写作“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空一行)、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要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部令〞加盖部长签名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如负责人批准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推迟2023个工作日以上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商办公厅确定。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印发日期以开印时的时间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印章、成文日期之下,主题词之上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按类别词、类属词和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6个。上行文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其他公文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补充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标注主题词表中没有的主题词应在该主题词后加“△〞。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标准化简称、统称。 排列顺序一般为“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公文中各组成局部的标识规那么,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2023mm× 8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那么 第十二条部属各单位办理职责范围的事项,需要请示、报告部领导的,统一使用请示、报告式样,送办公厅机要收发室,按程序办理。 部属各单位以部厅名义对外行文,须以“请示〞件的形式并填写请示件上表格。请示件应写明办文的背景、主要内容、与部内外单位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公文稿正文要按照相应的正式文件格式书写,即包括标题、文号、主送单位、正文、日期、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等要素。 由我部主办的联合行文,应填写部(厅)会签发文稿纸。第十三条根据职能范围,我部可以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相互行文;可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确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字样。 我部可与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9府、相关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协会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原那么上,政策性的文件使用部发文号,事务性的文件使用厅发文号。 第十五条除以办公厅名义外,部机关各单位不得以司(局)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以发函。部机关各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商洽,可以便函的形式办理,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局函件〞版式,并按月送办公厅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备案。部机关各单位所编的司函文号要有“便函〞二字。 部属各事业单位对外行文不得使用部或者厅文头纸,应使用署有本单位名称的文头纸。 部属各单位制定的年度工作要点,不再以部厅名义或者司局函件形式对外行文,可以采取刊登办公厅工作信息或以白头形式交流等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属于我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我部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国务院审批或授权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也可以由我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国务院同意。 第十七条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八条“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 2023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九条请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应同时附代拟稿。 第二十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二十一条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会办单位依次签发。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制定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充分论证,切实可行。 (二)观点鲜明、正确,表述简捷、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内容饱满、充实,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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