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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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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监管 执法 实践 亟待 解决 几个问题 新编
平安监管执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通过几年的监管执法工作实践,平安监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平安监管队伍也随着监管事业的开展逐步成长、壮大,正走向成熟。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目前的平安生产形势仍是严峻的。从事故控制的效果看,近年全国伤亡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的绝对量仍很大,事故多发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对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暂不考虑企业层面的因素,要实现平安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从监管机构内部找原因,从执法工作上找缺乏,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解决好低水平重复监管的问题 对近几年平安监管部门的工作,整体上应该肯定。但通过大量的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分析、高危行业平安现状调查、平安督查、平安评价(评估)等执法分析可以看出,我们的执法能力、执法效率和执法权威还存在明显问题,低水平重复监管的问题突出。监督、检查时往往选择自己熟悉的行业或单位,个别地方对同一单位、同一隐患的重复监察率到达了50%左右,且每次的检查内容、程序、重点雷同;对不熟悉的行业或单位,在检查前不去了解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管理规程、平安技术,到了现场说空话、套话,甚至错话;对交通不便、地域偏远的单位疏于监管,即使去一次也是走马观花,身子沉不下去,更谈不上发现问题、催促整改了。 低水平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受到行政处分的单位数与执法对象总数、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数量和执法文书总数相比,所占的比例均相当低。一句话,现实存在的平安问题多,我们却开不出足够合格的执法文书。我们一方面因人手少、监管任务重、监察人员疲于奔命而叫苦不迭,另一方面又在低水平的、重复性的、劳民伤财的监察执法中乐此不疲。这样下去很危险,务必引起各级平安监管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开展执法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缺乏和关键性问题,明确目标与现状、执法需求与个人能力之间的差距,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科学地分析问题,寻求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二、要解决好对“12字工作方针〞的内涵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的问题 按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综合管理、监督执法、协调效劳〞的“12字工作方针〞。 但从目前的监管实践来看,我们有一些同志对“12字工作方针〞的真正内涵理解不透彻,工作上还存在着不容无视的偏差,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好心办了坏事,造成领导机关、同级部门、社会公众对平安监管部门的误解。其主要表现是,局部从专业经济部门划转来的同志对国家平安监察制度和监察执法的要领、内涵不明确,仍习惯于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想方法,把监管监察混淆于行业管理;没有全面理解“综合管理〞的含义,超越职责做了专业平安监管部门的工作;有时却对专业平安监管部门的失职、失察行为监督不力;在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与平安监管部门的关系上仍未成熟,对“平安监管局〞与“政府安委办“这两块牌子的偏差运用造成部门间的矛盾;对企业履行平安生产责任主体认识模糊,直接介入企业内部的平安管理事务,集“裁判与运发动〞于一身,客观上减轻甚至免除了企业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抓本应由企业自己承担的日常检查、整改工作,而企业自己不尽力去做。凡此种种,就是我们常说的“平安监管执法的错位、越位、缺位〞问题,它严重影响了监察执法的权威和效能,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对监察执法的内涵理解不准确、不到位。 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我们的工作必须充分表达国家监察的水准,履行好国家监察的职责。维护监察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既要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也要防止以有限权利承担无限责任,权责不相符的倾向。从长远看,平安监管部门应逐步减少其所承担的属于平安生产直接管理的职责和专业技术含量大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执法检查、监督监察、行政处分,树立政府执法部门应有的执法权威。 三、要解决好监管执法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轻的问题 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及面子、感情因素、政策水平等的影响,平安监察执法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这突出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未被执行,即“要你做的没做到〞。如按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危化品必须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化工原料、建材油漆、实验试剂的不少经营单位(主要为乙类危化品),有的店铺与我们的市、县安监局比邻而居,至今未取得许可证仍在营业,非法经营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大量存在。二是禁止性的法律规定被突破,即“不让做的偏去做〞。如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局部基层领导和农民把它当成是脱贫致富的捷径,明处不做暗处做,白天不做晚上做,地上不做地下做,本地不做外地做,反而加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和损失。三是面对违法违规行为,经济行政处分的作用远未得到表达,且事故查处的经济处分代替了平安监察的经济处分。如2022年某省的平安生产经济行政处分,包括监察处分、事故处分两局部,总额不过20230多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就算翻一倍,最多200万元。2022年该省伤亡事故起数为2.3万多起,200万元处分总额就算不计监察处分,全部做为事故处分,每起伤亡事故的平均处分额也只有80元~90元。这样的处分力度对那些持观望态度、伺机违法违规的业主会产生怎样的心理暗示作用,可想而知。 该停业整顿的停不下来,该关闭取缔的关不了门,该撤消证照的依然我行我素。经济处分似露水泡茶,责任追究如春风拂面,事故查处的震慑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表达。时间长了,局部企业的负责人被“惯〞出了一个错误观点:遵纪守法是我给你平安监管局局长“面子〞,而不认为是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一位县安监局局长就深有感触地说:总做老好人,时间长了别人就小瞧了你,而不是感谢你;工作的路子不是越走越宽,而是越来越窄。 四、要解决好监管体制不顺、监管力量层层递减的问题 目前,省一级的政府机构改革根本完成,省级平安生产监管局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职能、人员、经费得到落实。但市、县机构改革仍未启动,在未来的1~2年内,市、县的平安监管工作不可防止地会受到影响。 鉴于此,建议国家平安生产监管局与中央人事编制部门根据各地区域经济开展、人口、环境与资源、事故现状与控制指标的实际,共同出台一个关于不同类型市、县平安监管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各省级平安生产监管局、省级人事编制部门据此立即开展本省(市、自治区)地方平安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专题调研,组织得力人员深入有代表性的市、县(区、市),根据人口、经济规模、行业特点、重点企业、平安工作根底、重大危险源分布及监控、现有设备设施平安技术状况、平安专业人才与平安培训、历年事故控制情况、“十一五〞规划目标等因素,提出市、县平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最低人数、最优结构的机构改革方案。待市、县机构改革实施时,分类实施,一步到位。 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使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意识到,建立健全平安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是遵守平安生产法的规定,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而不是“额外的重视〞。如果因平安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缺乏、监管经费得不到保障而导致所在区域平安生产形势持续严峻,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按照平安生产法、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就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失职责任,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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