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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虚高价格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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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虚高 价格 整治 方案
虚高价格整治方案 药品虚高价格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购销及差价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加平安、有效的医疗效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保障合理用药,根据XX县区卫计委药品虚高价格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组: 组长:王新(院长)副组长:柳朝平(支部书记) 王永旭(副院长) 黄国红(副院长) 夏贤元(医务科长)成员:杨祁鑫(药剂科主任) 周如英(药品会计) 尹红胜(住院内科主任) 向钟祥(住院外科主任) 栾海红(门诊主任) 柳朝敏(康复科主任) 吴华娇(妇科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主任。杨祁鑫(兼) 成员:薛卫娟段雄英工作职责: 1、院长是医院药品购销及差价管理第一责任人。 2、研究制定并批准发布我院医药价格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确定药品价格管理控制指标,并纳入科室与个人工作质量、业绩进行考核。 4、每季度对我院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和小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持续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对下季度工作作出部署,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5、办公室负责参与我院医药价格问题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并协调各部门工作。 二、临床科室管理小组组长:科主任 副组长:科副主任科护士长组员:科室全体医师工作职能: 1、监督本科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负责落实本科室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实施细那么,并督导实施。 3、督查制度使用与标准化管理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 问题与隐患,提出改进与完善管理。 4、对科室内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法规、根本药物知识教育,监督、指导和考核药事相关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5、每月质量平安分析会要表达根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 三、具体实施方案 (一)制定药品虚高价格问题整改台账。 (二)公示通报 1、每月抽查50份处方、10份病历,将不合要求的处方按处方管理规定进项处分。 2、每月对以下内容进行统计并公示通报。(1)根本药物使用量前50位的药品排序(2)药品使用量前3位的医师排序(3)每月对不合理处方进行公示。 (4)每月对抗生素使用进行排名,对抗菌药物使用率进行统计。 (三)监督奖惩方法 1、对于发现的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通知医师本人进行改正;一个月内发现3次以上者对医师本人警告,并进行诫勉谈话;一个月内发现5次以上者,认定为医师合理用药考核不合格,离岗三个月,在医务科进行培训考核。 2、临床药师每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及时告知药师 本人;一个月内发现3次以上者对药师本人警告,并进行诫勉谈话;一个月内发现5次以上者,认定为药师考核不合格,离岗三个月,在医务科进行培训考核。 3、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科室或医师,院长召集有关科室主任或医师进行诫勉谈话。 XX县区第三人民医院 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 第二篇:解决我国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对策解决我国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对策 。造成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以药养医〞框架下的现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核心措施是废除“以药养医〞体制,实行药品价格上限制度。 关键词:药价虚高;以药养医;价格上限规制 中图分类号:f75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23)02-0053-03 药品价格虚高是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企业自主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远远高于其社会平均本钱,使药品最终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本钱的价格出售。目前,我国药品售价根本到达以下比例:中成药出厂价格一般为零售价格的20%-25%,化学药品为10%-20%,极个别在10%以下。。也就是说,药品的零售价格一般是出厂价格的4-10倍,甚至更多。药品价格虚高是造成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一、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 (一)“以药养医〞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是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卫生支出预算逐年下降,医院为谋求更大的利润,把目光转移到药品上,开大处方,提高药价,实行“以药养医〞。从2022年至2023年的六年间,我国人均药费占人均医疗费用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2.7%以上,医院本来应依靠医疗效劳获取收入、维持运行,而出现药费支出过高的情况显然不合理。国家对“以药养医〞的体制根本采取默认态度,在药品定价上直接预留了医院的利润空间,成为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 (二)医药生产企业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我国医药生产企业数量多,很多企业规模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导致本钱高。而企业研发新药的能力低,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同一药品往往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缺乏竞争力。最终的后果是药品企业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企业只能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造成药价虚高。 (三)医药流通企业销售费用高。据统计,我国前10位药品批发商仅占国内医药批发28%的市场份额,全行业平均利润率缺乏1%,而销售费用率却平均高达12%。医药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不高,单个企业市场覆盖率低,造成销售环节多,费用高,提高了药价。而不计其数的医药个体代理商规模更小,并且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回扣更隐秘,数额更大。个体代理商经销的药品种类和数量往往有限,无法实现市场覆盖,所以转手频繁。每次转手,都提高药价。值的注意的是,个体代理商合法的经营身份和政府监管的缺失在客观上为哄抬药品价格创造了便利条件。 (四)医患间信息不对称使医院提高药价。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表达在患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需方。患者缺乏专业知识,而医生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的绝对优势成为患者用药的决定者,医生与患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缺乏监督机制和利益的驱使下,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便大面积产生。医院提高药价,医生开大处方,过度提供药品,造成药费上升。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暗箱操作〞。1999年,为改变药品采购腐败和混乱现象,降低虚高的药价,我国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从目前看,上述目标都没实现,相反,药品招标采购却使“中介机构获利,患者和企业受损〞。药品招标又增加了医药企业的负担,企业为招标成功,不得不拿出一笔可观的“公关〞费,进行“暗箱操作〞,这些费用都追加到药价上,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药价并未降低,甚至出现越招标药价越高的现象,药品招标的作用只不过是通过招标增加了一个利益分享者而已。 (六)多头管理的医药管理体制造成药价虚高。我国目前的医药管理体制是:发改委负责药价的调控,卫生局部管医院,药监局分管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在药品定价机制上,分为非医保品种和医保品种两大类,其中,非医保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只需将有关定价资料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在全国销售。而医保品种那么分为甲、乙两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法,其中甲类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定价和调价,全国执行同一价格;乙类由各地物价管理部门分别定价,在生产企业自行定价的根底上有上下15%的调控空间,各地分别执行各地的价格。近年来,虽然发改委屡屡降低药价,但医院、药店和医药企业每次都能迅速地找到替代药,使降价药“消失〞,形成“降价死〞的现象,将发改委的降价努力化为乌有。替代药品中,不仅包括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更多的是通过改包装、改剂型、改规格等方法使同一药品改头换面,逃避降价,以高价重新上市。在这一过程中,药监局管理失控,为“四改〞大开绿灯,使新药审批到达泛滥的程度。药品生产企业对自行定价药品往往虚报本钱,以提高药价。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对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定价资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缺乏真实有效的测算和监管,造成企业自行定价药品和医保乙类药品价格虚高。 二、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措施 由于药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进行规制。从目前的情况看,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涵盖全部药品的价格上限规制。在药品定价方法上,取消预留的医院的利润空间,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制定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应以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费用为依据进行制定。对疗效确切的廉价经典药和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创新药,应适当提高限价,以鼓励企业生产廉价经典药并进行新药研发。价格上限规制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最大限度的使企业在关注利润的同时,进一步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将现有的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的单一被动的定价方法,改为同一药品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和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制定单位数量的价格两种方式并举的复式定价方法,并以单位数量的定价乘药品的规格数量计算得出药品的定价。这样,无论医药生产企业怎样“四改〞,都无法躲避规制,摆脱了通过所谓的“新药审批〞逃避规制的被动局面,防止“新药〞审批的泛滥,便于患者监督药价。同时,在定价药品的范围上,考虑到现有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对全部药品实行定价,这有利于解决企业自主定价所产生的虚报本钱问题。 (二)设立专门的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在药品定价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应取消地方政府的定价权,在中央政府内成立药价规制机构,作为全国统一的药价管理机关,配备一定数量药学专家、临床医生专家和经济学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药品进行动态、实时的本钱跟踪测算, 并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体,实时公布,提高透明度,实行全社会监督。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应建立新药审批的联动机制,将药品定价作为新药审批的一个必要程序,没有进行药品定价的新药一律不得审批。为了标准新药审批程序,严格新药审批管理,可考虑在各省市建立中央药价规制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与当地医药企业的联络工作,但派出机构没有定价权。通过这些机构的设置,统一全国药价并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所有药品包括新药都纳入药价规制的范围内。为防止在药品定价过程中产生腐败现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药价规制机构的审计监督,对定价药品进行抽样测算,提出整改意见,使药价规制更透明、更合理、更科学。 (三)全面整合医药流通企业。整合医药流通企业可扩大市场覆盖,减少流通环节,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本钱,进而降低药价。我国应由政府出面,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的兼并重组,培植大型医药公司,提高药品流通产业的集中度。在整合过程中,不宜按行政区划为医药企业指定市场范围,以免造成某一行政区划的市场垄断。应保持全国统一的、完整的药品市场体系,允许所有的医药公司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开展业务,展开竞争。在医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上,应引入现代化的物流运作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集中配送,连锁经营,高效率利用人力资源,提高配送效率,实现本钱低、效率高、投资少的目的。应取消医药个人代理模式,消除医药个人代理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净化医药流通市场。 (四)提高医疗效劳收费标准,加快推进医药分家。财政预算资金足额投入后,医院已经没有“以药养医〞的压力,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大处方的道德风险依然存在。政府部门应完善处方监管制度,加强处方监管。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记录作为医生执业资格的一项重要考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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