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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局
对接
工作
机制
意见
司法局对接工作机制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机构设置
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区人民法院院部及四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设立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室(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承担涉诉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具体为: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区人民法院工作室、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邹区人民法庭工作室、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前黄人民法庭工作室、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横林人民法庭工作室、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横山桥人民法庭工作室。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职责
1、接受法院立案前涉诉纠纷的调解
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在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对涉诉民事纠纷暂缓立案,介绍分流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分流案件范围具体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特殊类型的债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成功的,各人民调解工作室均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上分别加盖“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公章编码分别为(诉调1)、(诉调2)、(诉调3)、(诉调4)、(诉调5);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应当随即立案,经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法院立案庭及各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2、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已立案案件,可委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人民调解工作室在规定时间内将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等移交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出具调解终结书,并通知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
3、接受法院邀请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法院的庭前调解工作和庭审协助调解,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优势,有效提高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效率.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指导管理
1、人民调解工作室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的管理、指导。
2、人民法院及各人民法庭应确定法官担任相应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指导员,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联络工作。
3、人民法院、司法局建立联络协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指导和绩效考核。
四、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员配备
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共同考察研究决定,由区司法局办理聘请手续。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对象主要从已退休(养)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基层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也可从近几年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中选聘。
驻区人民法院工作室配备人民调解员5名,驻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室配备人民调解员3名,今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五、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经费保障
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联合向区财政申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启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办公经费、人员津贴),专项经费由区司法局管理。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采取根本工资加绩效补贴的形式发放。
区人民法院为各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及设施。
六、工作要求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既能让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直接深入矛盾纠纷多发的部门,紧贴矛盾纠纷,方便群众,压缩纠纷流转时间,节省本钱,为社会提供多样、高效、优质的调解效劳;同时,每一个人民调解工作室就是一个工作平台,它能有效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提供工作载体,从而保障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调解合力。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对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的推动实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保障,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2、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要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相配套的运行制度,表达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特殊要求。建立矛盾纠纷的受理与调处、矛盾纠纷信息上报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所在部门报告工作、与所在法院及各法庭的工作衔接制度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的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室顺利运行。
3、加强指导、考核。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好调解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及镇、村(居)两级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进行考核,切实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相关法庭、各司法所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沟通和联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纠纷移交和衔接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功能。要帮助人民调解工作室认真研究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以人民调解方式,认真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于一些突发性和重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应急机制,协调和联系有关部门共同管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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