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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西昌
铁检院
检察
委员会委员
履行
职能
考核
管理办法
西昌铁检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能考核管理方法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能考核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队伍建设,标准委员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和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和上级检察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委员的考核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委会建设的精神,牢牢把握检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职能,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的责任感、荣耀感和使命感,以发奋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开创我院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铁路检察做出积极的奉献。
第三条在上级检察院领导下,建立委员履职考核管理制度,实行委员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范围为我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根本权利:
(一)在检察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有对检察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检察委员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检察工作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咨询、建议的权利和调阅案件的权利。
(五)委员经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授权有参与审查和检查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检察委员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检察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遵守和履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事项。
(三)遵守并履行检察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
(四)按时出席检察委员会议会议和参加检察委员会的学习、调研、考察等活动。
(五)委员参加检察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检察委员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向检察长请假或检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考核内容
(一)委员应按时出席检察委员会议会议,委员每年参加检委会会议次数应到达检委会召开会议的70—90以上%。检察委员会会前应认真做好调研和各项准备工作,会议期间积极讨论和发言,保证检委会会议的顺利进行。
(二)每位委员每年应参加一次调研、考察或各类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脱产培训学习等活动。
(三)委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联系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主动听取和积极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有一篇书面调研文章。
(四)委员应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参学率应到达60—95%以上。
(五)委员应当遵守党纪、国法,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第七条考核组织
(一)委员的考核工作在上级检察院领导下进行。考核工作检察长负总责,也可以授权检委会办公室协助上级检察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委员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学习等活动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每半年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全年考勤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公负室责汇总报告检察长,并作为委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委员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次年检察委员会议召开前一个月。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员自我总结。委员对当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委员本年度履行委员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并填写我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表报检察分院相关部门。
(二)考核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根据委员述职情况和全年考勤情况,由检察长对委员提出考核评价意见,院党组审定。
(三)委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五项考核内容中完成三项以上为称职,完成两项为根本称职,完成一项及以下为不称职。
(四)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进行由检委会办公室建档管理。考核结果在次年检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进行书面通报,并送分院党组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奖惩
(一)每两年评选优秀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次。委员履职情况、本职岗位工作表现等,作为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评选优秀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由检察长或院党组会议确定。并在检察院全体干警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优秀议题奖〞,鼓励委员积极向检委会提出议题。“优秀议题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专职检委会委员或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检察长或党组会议审定。
(三)对成绩突出的委员,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委员,院党组将按组织程序向检察分院和相关部门提出推荐建议。
(四)依据委员年度考核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警示相结合的原那么,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诫勉谈话、劝其主动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
(五)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委员依纪依法报请上级撤销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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