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质监,是国家质检总局确立的质监执法监管目标。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目标的核心,那么质监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随着法治质监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人对此作粗浅的探讨。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质监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自从党的十九大以来,虽然质监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2法制建设仍比拟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1〕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质监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无视对相应程序上的标准,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标准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3〔2〕执法中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质监依法行政。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我国制定了不少质监法律。可以说,社会主义质监法律体系框架已根本形成,领域已根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4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标准的不完善使得对行政相对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对行政相对人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对行政相对人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质监依法行政是法5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