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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发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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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守望相助 吏治 团练 组织 发展 演变 国家 政权 基层 社会 互动关系
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开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中,保甲制度是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手段,而团练源于保甲。通过对团练组织、功能等方面开展流变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到,随着基层社会自身系统开展的趋于成熟,团练逐渐从幕后走到前台,其作用日益突出。清中后期,团练势力的崛起,使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错位。 关键词:团练国家政权基层社会历史变迁 团练源于保甲,是以保甲为根底,以守望相助、武装自保为目的的地方武装。团练作为基层社会的自卫组织,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动向反映了基层社会开展的时代内容和客观要求。本文拟通过对团练组织、功能的历史演变加以研究,考察国家政权如何对基层社会实行标准管理与社会控制,基层社会又按照怎样的道路不断演进壮大。等等。 本文按照团练自身开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所发挥的不同功能,分三局部加以论述。 一、“守望相助〞: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地方自卫武装 团练作为保甲制的衍生功能之一,随保甲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开展而成。保甲制雏形出现在西周时期。西周政权为保持周氏族内部稳定,使平民之间“相保相受〞、“相及相共〞,在“王畿〞[1]之地推行“州—党—族—闾—比—家〞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五家为比使相保,五比为闾使相受,四闾为族使相葬,五族为党使相救,五党为州使相賙,五州为乡使相宾。族施邦比之法,十家十人八闾俱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2]清人孙鼎臣亦据周礼古法得出“今之团练乡兵,其遗意也〞,“无比闾族党那么伍两卒旅为乌合之兵;无保甲那么乡兵为乌合之民〞[3]。尽管其“比闾族党,周官之所以联其民使之相属,后世之保甲也;伍两卒旅,周官之所以联其兵使之相属,后世之乡兵也〞的论断使人有牵强附会之感[4]。 东周时期,保甲制进一步得到开展,其团练功能也自这一时期始明确出现。春秋时期,齐国为防止日益频繁的农民流亡现象,使“奔逃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齐相管仲严行“什伍法〞:“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5]。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在“什伍法〞根底上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保,十家相连收司,一家有罪,九家举发,假设不纠举,十家连坐〞。[6]“连坐法〞承袭了“什伍法〞原有的防范农民流迁之意,使“逃亡迁徙者易为稽查〞。更为重要的是,“连坐法〞规定乡下之民“犹得乡田同并守望相助〞,允许基层社会保持低度的军事化水平,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功能。“守望相助〞的基层军事组织经过不断演化,逐渐形成了团练制度[7]。 后世统治者为更有效地控制基层社会[8],继续开展保甲制,成认并鼓励基层社会实现适度的军事化水平。然而究竟何种程度为适度——既不影响中央专制主义集权制下上层政权的权威与统治,又能在基层社会实现以保甲组织起来的民众守望相助、武装自保,自行解决治安和教化问题,这是历代统治者最为头疼的问题。 唐代专设团练使以管理团练事务,宋代置诸州团练使,并对保甲制进行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的实践。其一,强调保甲武装在基层社会中的主导作用,在此根底上将其纳入国家政权统治体系之中。王安石在“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9]根底上实行了新“保甲法〞。规定:“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十大家为都保,选众所服者二人为都保正副。凡保丁,听自置弓箭武艺,诸州籍保甲聚民而教之〞。新“保甲法〞的推行并未获得成功,反而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如“训练无时转妨农务,且又责以捕盗催科,民不胜扰〞[2023];“义勇已有指挥使,即其乡里豪杰,今复作保甲,令何人为大保长〞[11]等。其二,强调上层政权的主导作用,在国家有效控制监视的范围内开展保甲武装。范仲淹在袁州改良新“保甲法〞,推行“保伍法〞。规定:“县郭四门外置隅官四人,所以防卫而制变者也。一个隅官,须各管得十来里方可。假设诸乡那么置弹压之类,而不复置隅官,默寓大小相维之意〞。这种作法实效颇佳,“讫任满,无一寇盗〞。[12]两种保甲法之所以命运不同,当然存在诸多具体原因,如王安石新“保甲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各地实际情形千差万别,难以划一实行,且所颁行之畿县保甲条例又过于粗疏;范仲淹之“保伍法〞只限一地推行,易于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等。但根本原因在于,以唐“两税法〞为标志,地主租佃制刚刚开始取代西汉以来的大地主庄园制;国家刚开始逐步放弃同大地主进行土地与人口的争夺,转而依靠地主阶层来实现对基层社会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深刻反映这一变化的九品中正制、门阀制刚开始转变为科举制及新的宗族制,当时县以下基层社会中勾联上下层统治的绅士阶层尚未开展成熟,基层社会自我调控机制也未开展到位,因而王安石新“保甲法〞希图通过控制“乡里豪杰〞进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终不免归于失败。 元代置团练安抚劝农使,又置同知、副使等官。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在基层社会推行了编审、应役的里甲与治安、教化的保甲并行制度,旨在让百姓自己管理自己。明代取消团练使,改以按察使、兵备道分统团练诸务[13]。明中期,王阳明在“洪武定制〞根底上于江西推行“十家牌法〞。规定:“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假设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收。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指诸掌〞。[14]“十家牌法〞进一步强调保甲制中的团练功能,规定:从保甲中“拣选民兵〞,“将所属各县捕快,通行拣选,委官统领操练〞,“于各属弩手、打手、捕快等项〞挑选骁勇者,“每县多或十人,少或八九辈〞。具体配额是“兵备仍于每县原额数内拣选精壮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余“委该县能官统练,专以守城防隘为事〞。其经费由当地自筹,“招募犒赏等费,皆查各属商税赃罚等银支给〞。[15]这一时期,团练为官办,地方官拣选民兵,举行操练,经费由其自筹。 清初里甲、保甲并行,但稍重保甲。康熙帝公布上谕:“联保甲以弭盗贼〞。雍正帝公布圣训:“嗣后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坊分,乡以图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一甲之中,巨室大户,僮佃多至数百,此内良否,本户自有责任。假设一厘一市之散步村落者,有业无业,或良或否,里正保正得以微窥于平素,一出一入得以隐察其行踪〞。自“摊丁入亩〞以后,由于实行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国家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正式下令停止人丁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废驰。一些地区仍保存里甲图甲旧制,主要辅助官府征收地丁、供应差徭。更多地区里甲的局部职能归入保甲。如雍正六年(1728),全国推行保甲顺庄法,原里社开造粮户清册、督催钱粮赋税之责即转归保甲。由保甲将所辖粮户实在姓名住址、土地坐落、钱粮数额造册交县,以为填写滚单、稽核钱粮的依据。所谓“按保甲之实户,问田产之坐落,一田产之约名,编行粮之图甲〞[16]。然后“将花户完粮额数填注门牌〞,使“吊取校对一览周知〞,“造保甲顺庄清册收贮,分限填单,交总保而令单首传催〞,再“拘人纳钱粮〞。此即“寓催科于编甲之中〞[17]。又如原先里甲的赈济功能,转为“保甲行于歉岁,田亩有蠲赋缓征之惠,那么富者不肯隐匿,极次有抚恤赈贷之恩;那么贫者亦乐开造,善为政者因其势而利导之〞。[18]原里社经办钱粮、图册、书算的里书、催头等虽官方屡次明令革除,但因实际督催事务需要,仍合于或归于保甲管辖之下。至于原里社“勾摄公事〞、拘传人犯、协办词讼等责因与保甲功能相互重叠,后来归入保甲更是顺理成章。与此同时,由于赋役制度的变化引起人丁户口失控带来的社会动乱,使清统治者更加重视保甲。他们以强化保甲、推广保甲的方法重新加强其在基层社会的统治。乾隆六年(1741)首以保甲计口,保甲除具有维护治安职能外(具体如稽查人户、值更巡夜、保甲纠奸、什伍连坐等),又有代里甲督催钱粮赋税的职能,还参与基层司法,负责乡约月讲、办理赈济事务以及地方上一应杂项公务,从而形成国家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赖〞的局面。[19]可见,清代保甲制无疑成为官方控制基层社会的主要形式。“保甲一法,实为整顿地方提纲挈领之要务〞[20],“保甲之法不立,城市错杂,乡村窎远,在位君子乌能知其贤否,并有余缺乏之家也。惟行之有素,按籍而稽,奸宄不得容留,贫富瞭然在目,冒破者无有矣。〞[21]团练作为保甲功能之一种,其重要性随保甲制日益增强。不过,清前期的团练仍由官方掌控,基层社会亦处在低度军事化的水平。这种情况至清中叶开始发生变化。 二、“坚壁清野〞:地方团练势力开始崛起 嘉庆初年爆发的白莲教起义成为清廷起用团练力量的契机。嘉庆二年(1797),明亮、德楞泰根据白莲教“行不必裹粮,住不藉棚帐,党羽不待征调,蹂躏于数千里〞的流动作战方式,进呈筹令民筑堡御贼疏[22]一文,提出实行“令民筑堡御贼〞之法。明亮、德楞泰认为,白莲教“东奔西窜,无久占之地,无一定之所,以劫掠为生〞,故采取传统的合围剿灭方式并不奏效,“虽各路剿杀为数千万计,而首逆尚未成擒,余党不形减少〞。关键原因有三:一是城乡守卫体系不均衡,“各州县在城之民有城池以资保障〞,而“村庄市镇之散处者仅恃有一二隘口〞;二是单纯依靠军队难以兼顾,如“以保城为急,那么村市已被焚掠;以保荆襄为急,那么房竹安康已难兼顾〞;三是乡勇体系零星分散,“或相距较远,猝然遇警不及应援;或山路分歧,设堵未遍贼已阑入〞。 “令民筑堡御贼〞的具体做法为: 一、市镇乡村广筑土堡。“饬近贼州县于大市镇处所劝民修筑土堡,环以深壕;其余散处村落酌量户口多寡,以一堡集居民三四万为率〞。 二、标准土堡组织形式。“或十余村联为一堡,或数十村联为一堡,更有山村偏远不能合并作堡者,即移入附近堡内。所有粮食牛豕什物一并收入〞。 三、建立土堡权力机制。“每堡派文武干员二三人,绅耆数人,为之董率弹压〞。 “令民筑堡御贼〞法甫一推行,即收良效。如“绅士梁友谷等筑堡团练,贼不能犯,保护乡里十余万人〞。 合州刺使龚景瀚进一步提出坚壁清野法。他认为兵勇皆不可赖:经制军队“本属有限,而腹里尤少〞;征调乡勇亦不可行,一方面其“守护乡里,易得其力,假设以从征,那么非所愿〞;另一方面“加恩那么玩而骄,执法那么忿而散,求其约束而整齐者难矣〞。况且还涉及到军费问题,“兵勇多那么粮饷广,粮饷广那么转运难〞。坚壁清野法是“令民筑堡御贼〞法的继承和开展,依然强调“建立堡寨〞,交由地方官出面办理。与后者不同的是,坚壁清野法更强调保甲中的团练功能,明确提出在“清查保甲〞根底之上组织团练。每户抽取壮丁二三人,官方发给鸟枪刀矛等器械,每一堡寨择营中千把或外委一员,兵三四名,进行教导,组织训练。团练只负责本地防卫自保事宜,不得调令出征。关于办团经费分配如下:官方负责“所有筑堡挖壕、建仓买粮、置备军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盖屋之费〞;堡寨居民那么须为团丁供应粮食,此项摊入田赋,“十年或八年随地征还〞。[23] 嘉庆年间办团得力者,一为南充曾公,一为梁山方公[24]。 南充曾公是指四川南充县令曾自柏,其办团之法被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南充团练方法〞对团练旗色号衣、武器装备、演练阵法、奖惩措施等均做出详细规定。团内有“健足探报〞四名,轮流走探,传递信息。团练议事机构为“聚集公所〞,无事合一团之人,或分两班三班,议定单双日期,轮流在公所演习武艺;有事那么听候县令派遣,协力堵御。各团同县署密切联系,每团须有人常驻县城平匪局内,凡有团内应行之事,随时禀明。相距县城二十里外各团,定期于附近要隘处齐集会哨,或施放枪炮,演练武艺。[25] 梁山方公是指四川XX县区令方积。他在“南充团练方法〞根底上进一步完善了团练章程。“梁山团练方法〞要义有四,即“操练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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