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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和谐
关键
提升
公民
基本权利
保障
水平
2023年促进和谐的关键:提升公民根本权利保障水平
从法学角度看,虽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做的事情千头万绪,但其中最关键、最根本的事情,是要切实提升公民根本权利的保障水平。
为了这个目的,首先需要充分熟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提升公民根本权利保障水平的地位和意义。
1、保障根本权利就是进展生产力。保障根本权利与进展生产力是统一的。?共产党宣言?有这样一段话:“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制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制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为什么是这样的呢?从政治经济学上,马克思、恩格斯把它归结为生产关系的变革,但在法律上,他们却是将其与“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联系起来绽开争论的〔均见?马恩选集?第1卷,2023年版第277页〕。换句话说,从法学角度看,那个时代生产力突飞猛进进展的缘由在于人的根本权利,其中首先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随后是政治权利,得到了此前从来没有过的敬重和保障。人是生产力中最活泼的因素,生产力的解放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解放—人的人身的解放,人的思想的解放,即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事实上,在今日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就是由于给了人们以较多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经济生活领域的自由,财产权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障,经济才得到了与日俱增的进展。经验的事实说明,根本权利的保障水平与生产力的进展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2、根本权利应当是法治、法制的首要价值;提升根本权利保障水平应当是法治、法制的根底性内容。过去这个问题我们谈得不清晰。确认法治、法制的价值涉及到对它们的使命、任务的熟悉。我国的主流法意识,过去在这方面的失误是,过多强调它们在管理、统治上的意义,实际上主要反映的是把握和运用权力者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时代的主流法意识,应当调整立场,站在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中间,以依据宪法实现权利-权力平衡来保障公民根本权利,限制并保证公权力的运作。就自然属性而言,权力的物质载体是公共机关,权利的物质化的载体那么是相对于公共机关的私人,其中首先和主要的是公民等社会个体。以此,权力和把握权力者,权利和享有权利者,虽然是构成对立统一的政治社会的两个不行或缺的方面,但根据属性而言,前者自然 处于强势,后者自然 处于劣势。所以,法的根本使命虽然是站在两者中间维持两者的平衡,但它却不能不将其主要留意力用来限制权力和权力主体,保护权利和权利主体。
3、从法学观点看,科学进展就是体现了法权平衡的条件下的进展。法权平衡包括三重内容。第一重内容是权利-权力平衡:权利要得到充分确认和有效保障,权力必需能够维持肯定强度并有效运作,两者并存和相互制约,缺一不行;权力不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侵害、阻碍权利的实现,还应当为权利的实现供给一切可能的保障;权利也不能违反法律侵害权力或阻碍权力的正常运作;权力普遍失去制约任意侵害权利是专制主义,权利广泛侵害权力使权力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是无政府主义或暴民政治。其次重内容是权力-权力平衡:在公共机关体系内,中心与地方权力平衡,中心过度集权扼杀地方乐观性、主动性,地方过度分权危害国家的统一;同一级公共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权力平衡,严守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权力分际,不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不侵害同级其他公共机关的职权;在我国的同一级国家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虽然是最高的,但它的权力也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不能代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第三重内容是权利-权利平衡:在这个层面,前提性的平衡是公民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公平,权利-权利平衡的主要内容是不同种类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如人身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等等;还有这些大类之下各种更详细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如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居住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各种学问财产权,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经营自由,免于恐惊的自由,受教育权,游行、示威、集会、结社、出版的权利和自由,以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诉讼的权利和自由等等。从常常的、大量的和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法权平衡的重点和落脚点是全面提升根本权利的保障水平。
可以说,在根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法权的多级平衡是治国建设的根本目标和社会和谐的根本标志。。
4、提升根本权利保障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也应当成为推动社会进展的主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提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社会经济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过去一、二十年,很多地方由于脱离提升根本权利保障水平这个公共机关行为的根本宗旨谈论经济建设,在政绩评判标准的设定上消失了种种弊病,各地大大小小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的大量存在即是明证。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也制约了公民根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2023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上提出了推动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进展〞的目标。这就要求社会各方,其中主要是公共机关,要在提升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水平方面实行必要措施赶上经济进展步伐。
5、根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程度应成为人们衡量文明进展程度和社会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尺。生产力进展水平、GDP总量当然很重要,但从法学角度看,只有将这些指标转变为效益,表现为公民可直接感受到的根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才有真实和直接的意义。
6、由和谐社会的法律性质所确定,要衡量领导者和中心、地方公共机关官员的成就和政绩,可设定很多指标,但从进展趋势看,其中最重要的指标,应是公民根本权利保障状况和保障水平的提升程度。
7、公民根本权利不以宪法列举的为限,并且非依法律不能限制—这是法治的根本要求之一,也是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原那么,我国要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不能不适应这一要求,奉行相应的原那么。权利是人民所固有的,宪法列举的根本权利仅仅是公民权利的一局部。公民的权利不以宪法规定的为限,只要宪法、法律未禁止的事情,公民都能做;国家的权力以宪法、法律授予的为限,不能自我扩张。公民的根本权利是国家有义务加以保障、促其实现的权利。让每个人的根本权利得到最大限度保障,是限制公民根本权利的唯一正值理由。在哪种状况下需要对公民权利赐予必要限制,其推断权只能由立法机关来行使—这是几乎全部法治国家都实行的从消极方面对公民根本权利供给的一种保障。按这个标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不能限制公民根本权利,更不用说其他公共团体及其官员。但现在我国对公民根本权利的限制,不少是依据法律以下位阶的标准性法文件,有些领域对公民根本权利做限制没有任何标准性法文件做依据,全凭掌权者一句话。这些状况极易在公民心目中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宪法确认的根本权利,行政机关、行政部门或其他公共团体又不适当地加以否认。
8、公民对根本权利的需求是广泛的、多样化的。公民的权利需求会反映为宪法上的根本权利需求。人们根本权利需求的自然的或客观的序位或层次,可大体做生命〔人身、生存、平安〕权,财产权,自由权,社会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面前公平、劳动、受教育等权利〕、政治参加权等的排列。根本权利序列中层次最高的是政治参加权。不同的阶层对根本权利的需求层次不一样,但总体上根本权利需求都是在提高的。要提升公民的根本权利保障水平,需要逐步制造条件。从现实状况看,需要通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动来开拓、加强公民根本权利保障的新手段和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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