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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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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城市规划 条例 实施细则 修正 新编
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那么(修正)范文 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XX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XX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那么。 第三条XX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那么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那么规定编制的各XX县区规划。 第十条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工程,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外围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开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方案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那么。 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分、便于防护的地带。 第十二条对以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 (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工程,工程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工程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empirenews.page--]第十三条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工程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4份);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管理部门备案。[。--empirenews.page--]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让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权人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原地块规划要求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一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代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堆放材料和设置运输通道等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撤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四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下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施工、经营、生产、生活、办公用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固定设置的金属或者木结构的亭、棚; (三)临时围墙; (四)2023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6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灯箱、标牌广告群;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装修; (六)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七)临时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empirenews.page--] (三)主城、外围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 (一)至 (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2023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2023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地(水)下电缆(沟),电力高压架空线缆,长途电讯及有线电视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领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以下列图件: (一)建设工程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根底图(一式2套);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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