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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律师
口才
司法
技巧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篇一: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辩论,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按照事实和法律,确立己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辩论活动广泛存在。就辩论的案件看,有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从辩论的对手看,有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辩论,有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论,有被告代理人对公诉人的辩论等;从辩论在诉讼过程中的环节看,有法庭辩论、庭外辩论和非诉讼辩论等。
辩论,特别是法庭辩论,是律师口才驰骋的天地。辩论口才的好坏,直截了当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因而,律师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关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本身形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
律师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能够协助法庭全面、客观地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作出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而,做好这一工作,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展法庭辩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几种辩论是有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那么是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便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直截了当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仍然无罪,罪轻或罪重,甚至是生是死。因而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之重要性更突出一些。
一、律师辩论口才的根底
(一)律师辩论的特点
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本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形象的一种表现。
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局部,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施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那么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特别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伪和伪造。律师一旦觉察当事人有故弄玄虚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正确施行。
3.说理性。律师进展辩论,必须坚持说理的原那么,决不同意使用出格的语言,要求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讲道理的学征询是特别深奥的。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养,致力于研究讲道理的理论,提高辩论的艺术。
4.特定性。律师辩论是一种特定的辩论。其特定性表如今:(1)律师接受委托是特定的,即在同一个案件中,律师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辩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辩论的期限是特定的,即律师只能在这个案件接受之后、尚未完毕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进展辩论,才能发挥律师辩论的作用。
(二)辩论口才的构成
律师的辩论口才构成由内部构成和外部构成两个方面。内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的思维与方法;外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口语材料的应用方法。内部口才构成,主要是律师在辩论时的逻辑思维,外部口才构成主要表现为语言、态势等方面。每一个辩论口才,都由内外两方面构成的。
1.辩论口才的内部构成
(1)推理
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展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确实是按照一个或几个已经明白的推断,得出新的推断的思维方式。
任何推理都由前提和结论两局部组成。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即由前提推出结论的“推出〞关系,也叫推论关系。推断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才是推理,否那么就不是推理。
推理的品种特别多。按照推理所表现的思维进程的方向性,即按照思维进程中从一般到特别、从特别到一般、从特别到特别的区别,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①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特点是从总体范围人手,即从事物的一般性人手,由总体的断定,进而对总体中的一个局部作出断定。在辩论中,运用演绎法进展论证和反驳是常见的。
②归纳推理
与演绎法相反,归纳推理是从特别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一种推理。它是用一件件事实或一个个现象作为推理的根底,从众多的详细事实或具表达象中,归纳出共同的本质或规律。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由于对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作了调查,因而得出的结论是必定的。而不完全归纳法推出的结论那么是或然的。因而,在辩论中,运用归纳法应留意防止出现如下错误:
其一,“以偏概全〞。
归纳事物间的共性,假设任意扩大范围,就会由真理转化为错误。因而,运用归纳法不能不留意调查
对象的多少以及研究范围的大小。否那么,就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轻率概括〞。
假设调查事物并不多,而且又是从非本质属性上方面去调查,如此得出的结论就会犯“轻率概括〞错误。比方,人们觉察食物中有细菌繁衍,人吃了会生病,细菌污染病人的伤口,就会发炎、化脓,因而我们就得出了“细菌是害人精〞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是不正确的。由于,有不少细菌对人是有益的,如卡介苗菌,给人注射,能够加强免疫力、防止结核病等等。因而,归纳法要特别留意提示事物的本质。
③类比推理
类比法是从特别性的前提推出特别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的特点是以物比物,以理比理,将事物之间类似或相通之处放在一起以此比彼,以浅喻深。
运用类比法容易获得深化浅出、幽默生动的效果。但是,类比法是由两种事物在一些属性上的一样,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种属性也一样的推理,结论是或然的,因而不能作出紧密的论证。列宁曾说:打比方不是证明,任何比方都是有缺陷的。因而,在运用类比法时,律师要特别留意防止“机械类比〞的错误,即仅仅按照两个对象外表类似或偶尔类似,便拿来进展类比,推出结论;而实际上两者本质根本不同,因而,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识别并掌握演绎、归纳、类比这三种根本方法,理解并熟悉这三种方法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就能够使律师在论辩时识阵势,明白战术,头脑清醒,临场不乱。
(2)逻辑
在辩论中,运用各种方式的推理,还必须恪守逻辑思维的根本规律。逻辑的根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①同一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其公式可用“A是A〞来表示。但同一律并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同一律理解成是:“物质确实是物质〞,“老师确实是老师〞等等。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推断也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在论辩中,要求律师辩论使用的概念与推断是特别确定的,否那么,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的错误,以致滑到狡辩邪说上去。
②矛盾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其公式中用“A不是非A〞表示。矛盾律也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它理解为“物质不是非物质〞之类的话。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必须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前后打架。
矛盾律运用到辩论中,就要求辩论的思想脉络前后一贯,不能游移,不能出现两个互相否认的观点、推断或结论,否那么就不能“自圆其说〞,本人打了本人的嘴巴,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⑧排中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否认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也确实是说,它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其公式可用“或者A,或者非A〞来表示。
排中律要求在辩论时有明确性。当同一思维对象的某个属性出现了两个互相矛盾的看法或推断时,必须说明本人的态度,不能模糊其辞,模棱两可,而只能选择其一。特别是观点和立论要明确、果断,是确实是、非就非。所谓“排中〞,确实是不能“折中〞。
④充足理由律
指在论证过程中,一个推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确实是“A真,由于B真同时B能推出A〞。
在辩论中,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理由翔实;其次是理由必定能推出论断,“言之有理〞。假设在辩论中缺少充足理由来支持和证明本人的论点的正确性,那就会使辩论失去折服人的力量。违犯充足理由律,那就会犯“以偏概全〞、“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使辩论因逻辑混乱、或“按照〞或“理由〞缺乏而导致失败。 总之,要使辩论取胜,做到辩之有理,论之有据,反驳有力除了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外,最主要的力量在于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既恪守推理的详细规那么,又能真正明白得和娴熟运用逻辑的根本规律。
2.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详细应用)和其他(空间应用)等。
(1)语言
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注重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有相当局部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
①语音
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第一交际方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因而地应注重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
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方式和谐统一,会构成特别力量,使辩论获得良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语音方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拍等方面。
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确实是正确、明晰、悦耳。
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由于地点区域不同,构成的语音差异(方言)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防止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留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正确明晰,同时尽可能悦耳动听。
律师辩论要使用一般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一般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要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能够大大加强语言表达力量。
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假设没有重音,思想感情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方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音方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能够加强语言的感情色彩,;构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
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特别大协助。 节拍。节拍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局部。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不断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留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从而阻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涛崎岖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按照表达的需要调理速度,做到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
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留意适当地运用停顿,留意口语的承接和接着。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能够给听者留下回味和考虑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接,掌握适当的时机,进展承接和接着。律师辩论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表达、有谈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按照不同的表达方式,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用语
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能够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如何样修辞,如何样运用表达、谈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详细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