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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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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辽宁省 财政厅 发布 全省 本级 部门 单位 税收
辽宁省财政厅有关发布202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 税收入工程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预[2023]5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3.02.09 【实施日期】2023.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工程目录的通知 〔辽财预〔2023〕5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中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继续全面透明的反映非税收入工程目录,根据财政部更新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4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局部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8号〕、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标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标准省 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税〔2023〕387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编制了202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工程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少工程37个 〔一〕删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35个。省委机要局的密钥效劳费1个;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四项费用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镁资源保护费、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盐品质量监督检验费3个;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初级、中级新闻〔报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1个;党校部门的培训费1个;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费1个;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环境监测效劳费2个;住建部门的房屋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2个;人社部门的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2个;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效劳费3个;检察院的案卷材料复制费1个;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1个;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收费2个、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个;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1个;农业部门的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个;水利部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1个;海洋渔业部门的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1个;畜牧兽医部门的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3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GMP〕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6个。 〔二〕合并工程减少2个。住建部门的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减少2个。 二、调整工程7个 新闻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2个,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执行经营效劳性收费政策。人防部门的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2个,交通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个,住建部门的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1个,海洋渔业部门的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1个,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增加工程5个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法〔财税〔2023〕33号〕、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方法〔省政府第200令〕等规定,增加财政部门的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工程1个;增加党校部门的各级党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工程1个;增加各部门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工程1个;增加省共青团的其他非税收入和省互联网技术支撑中心的其他非税收入工程2个。 四、其他要求 〔一〕非税目录中假设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工程,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假设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工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假设有工程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目录的格式,结合本地实际,调整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非税收入工程目录,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2月9日附件:202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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