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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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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我国 个人 破产 制度 法律 初探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 张家安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针对经济现象的把戏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和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一般破产主义那么成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管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而我国的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这表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那么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开展相距甚远。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开展的实际情况,参照世界破产制度开展趋势,本文认为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特别应使破产法适用于个人。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存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专家将其定义为“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认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应从破除认识误区开始。认识误区包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利于经济开展、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其实,现代社会中的债务呈现盘根错节、环环相扣的关系,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随着不断有债务人被确认与宣告破产,社会中复杂的债务关系反而会简单化与清晰化,因而根本上于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有利。而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债权人难免会寻求司法救济手段,这就难免会增加诉讼累及司法资源的消耗,更有甚者,一些人还可能使用绑架、恐吓等手段进行私利救济,从而使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另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该制度得到公平受偿,因而能摆脱因债务人无力归还而事实上债权作废的困境。而债权人利益有保障,也就更敢放心放贷,这于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开展大有裨益。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更能从事实上破产的债务人身上得到表达。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破产债务人的根本生活将能得到保障,个人人格尊严因此得以维护,个人破产制度也能将破产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拯救〞出来,从而重新安排与方案未来的生活,否那么,一生都可能再难翻开开始新生活的亮窗。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也承载着人道主义救助义务,彰显人性光辉。 二。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经济开展的需求 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平等的原那么,对于市场中的主体,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应该接受统一的法律调整。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如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那么,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性质如何,都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针对目前我国的一些高消费群体,他们一般是利用银行贷款来购置住房、汽车和通讯设备等高档消费品,但往往几年后由于收入不稳定或其他的原因,最终导致银行开始处置他们的房子和汽车,其实走到这一步就意味着个人破产了。平等的经济主体要得到平等的保护,不仅平等的债权要受到保护,当平等的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也应给其创设平等的淘汰时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⑴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一种法律保障 1.市场经济中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市场经济是一个紧密而复杂的大网络,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纷繁错乱,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是复杂。如果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决好,那么其他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彻底理清。这样环环相扣,相互牵制,最后必然会形成难以解开的“债务连锁〞,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企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就会使这种“债务连锁〞现象消失在萌芽状态,以防其蔓延和恶化,所以说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制止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恶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2.民事经济案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现在一些民事经济案件,常常遇到执行困难的情况,被执行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遇到这种现象,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可以利用现行的破产法来解决;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说,实质上就成为个人破产问题,当债务人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这样就使“执行难〞案件有章可循,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相反,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权利享有者无法依据法律维护自身利益,那么由此而滋生的权利享有者由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例如,恐吓威胁,诈骗抢劫,绑架人质,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力救济的依据,也进一步表达了“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 (三)民事诉讼制度的缺乏,提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缺乏,更好的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法属于强制执行法的范畴,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程序的独特价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那么,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破产法实行的是一般的、概括的强制执行,它防止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强制执行,而是对破产程序开始时有效成立的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满足,并使各债权人公平受偿,且不管这个债权人是破产申请者还是后来的参与者。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个别债权人提起的,它只能满足个别债权人的需求,难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在破产法中制定个人破产,遇到此类问题就会有法可依。 (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顺应了法制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 从各国破产法的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都占据重要位置。⑵参加wto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开展为国际经济,在与对外交流中中国所给予的法律保障要与外国法律相互贯穿。但就破产法方面而言,就要在适用范围上制定相关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将会出现一些很难处理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如果一旦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境地,我国法院能否依据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如果宣告其破产,那么无法律依据;如不宣告其破产,那么这局部外国自然人与以企业法人型态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商人,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相同的保护。同理,如果我国公民以自然人型态在外国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如果其严重亏损且陷于无力清偿境界,那 么,外国法院能否依据其本国法律宣告其破产。这一破产宣告能否被我国法院得以成认并执行。诸如此类矛盾和冲突,只有待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才能予以明确合理的解决。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各经济主体的自由度更加广泛,各式各样的主体型态都将涌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个人自由度、私人财产都将更为增多。有关个人破产的问题就频繁出现。一个有序的市场经济就是一个完善法律体制的反映,充实法律体制,填充破产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开放化铺平道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的价值便表达于此。而且,目前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成熟,其具体可执行性也已根本成型。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执行的平台 近年来,如汽车,住房等高档消费品的出现和日益普及,消费者可能积攒一辈子的收入都无法享有。提前消费意识的萌芽和被接受,银行信贷事业的开展,利用银行借贷,提前消费和分期付款等促使经济的方式的运用,使这一信用制度显得格外重要。银行或提供商为了减轻风险,保证这局部借贷资产不会变成不良资产,就会在业务开始时对借贷者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包括对个人资料的审查、以前的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考察。有的城市如上海已成立了一个资信,即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可以对上海个人信用进行全面查询。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开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那么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设立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可以说,对个人实行破产,是以个人(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处在监控中,培养个人的责任意识,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根本条件。 (二)破产制度开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已被新的制度所取代 破产制度开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其对立面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破产已经不单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倾向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大多债务人现在愿意申请破产大概也缘于此。它使这些债务人从因破产而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中逃脱出来,为重新生活翻开了亮窗。免责制度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开展做出了很大奉献。另外,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即保存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并对这些必需品免于强制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也是破产制度文明的表达。正如英美法中所言,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长盛不衰的三个利益支撑点。⑶我国也应该以此为依据,设立一套可以具体操作,可以执行的个人破产制度。 市场主体多元化,自然人个人也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如果个人消费借贷逾期不还、租赁费用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无力清偿等等。遇此情况,民事诉讼和民事强制程序都无法化解,所以法律应像企业的破产保护一样,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这局部自然人提供保护的平台。当个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凭借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使之摆脱重重债务的境地,另一方面,保存其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其生存的权利,给其一个重新起步的时机。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处处都应该彰显对人性的关心。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限满足,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同时表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对个人私有财产保护步入了理性化的轨道。 四、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设想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现代各国根本上都采取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唯一的破产原因。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来看,不同的主体,其破产原因不同: 1.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两项事实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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