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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读书笔记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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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读书笔记
行政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 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管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那么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管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效劳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效劳〞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局部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假设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循法律原那么、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标准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标准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 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 与私法相区分 (2) 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 形式多元 (2) 内容广泛、易变 (3) 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标准与裁判标准的统一 (二) 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开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分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但凡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标准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标准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根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效劳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那么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 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 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开展 (一) 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 中国行政法学的开展 篇二:行政法根本原那么读书笔记 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根本原那么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那么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根本原那么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比照入手,对行政法根本原那么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根底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根本原那么。 一、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标准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标准与教育行政法标准,行政征收标准与行政给付标准等。第三、行政法标准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那么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来标准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中的具体表达就是它对行政标准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那么是具体表达在当冲突标准不可防止的出现时,“规那么之平衡器〞既为原那么。在行政法标准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根底上,不仅会出现标准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根本原那么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标准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开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那么和均衡原那么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行政法治原那么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那么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那么,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那么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那么。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那么,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根本原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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