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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洛市313金融支持工程实施方案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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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洛市313金融支持工程实施方案 2023 商洛市 313 金融 支持 工程 实施方案
商洛市313金融支持工程实施方案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23)34号)和XX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那么(陕政办发(2023)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开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2023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23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3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第二章规划方案 第四条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按照纵向贯穿、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根底公共效劳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组织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审查方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标准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23)55号)执行,实行“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根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到达〞,即到达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根底配套强、公共效劳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第三章搬迁对象 第七条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那么,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易地扶贫移民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 (三)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四)其他移民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第八条对象识别 (一)易地扶贫移民,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XX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 (二)避灾生态移民,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XX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 (三)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县(区)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XX省其他类搬迁对象根本情况统计表。第四章安置方式 第九条坚持集中安置为主,标准分散安置。通过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群众实行住房兜底保障。第十条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0%。 (一)进城入镇安置。依托城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新建或续建集中安置点。 根据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23)57号),利用城镇建成区库存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具体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方法执行。 (二)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那么上应当依托规模较大、公共根底和配套效劳相对完备、后续开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合式安置。“十三五〞期末,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200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不低于50户。 (三)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那么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点和在已有安置点根底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点。移民搬迁总户数不低于100户。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稀缺、产业开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模,确需适当降低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应在做好根底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那么上不得低于50户。 (四)跨区域安置。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和镇(办),按照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方法规定,稳妥推进跨区域集中安置。 第十一条分散安置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二条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由政府通过配建型、改建型、共建型“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方法执行。 第五章安置房建设第十三条房屋设计参考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推广使用的XX省特色民居设计图集,结合各县(区)建筑居住文化,按照全市特色小镇、民俗村落的地域建筑特色做好建筑设计,确保质量平安,注重经济适用,做到绿色美观。第十四条安置房面积 (一)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严格落实中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资金使用、搬迁群众建房、贫困户自筹资金限额等政策,原那么上以60㎡、80㎡、100㎡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的政策“红线〞。 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2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区)政府通过实施共建型“交钥匙〞工程,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的标准提供住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通过实施配建型和改建型“交钥匙〞工程,提供最大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的免费住房。 (二)避灾生态移民及其他移民搬迁安置在严格执行省定用地定额标准及建房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续建集中安置工程和“交钥匙〞工程安置工程,工程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实行统规统建,县(区)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镇(办)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实施。列入当年方案的新建、续建集中安置房、共建型和配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次年年底前交房入住;列入当年方案的改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去库存商品房、分散安置房当年年底前交房入住。 第十六条资金补助按照搬迁类型和安置方式,分类确定补助方式和标准。同一移民搬迁户属多种搬迁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那么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具体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方法执行。第六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集中安置社区配套的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分为“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类:“小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安置社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外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道路、通讯、电视、绿化、亮化、安防、停车场所、垃圾收集转运、生产工具存储用房等设施。 “大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围绕安置社区配建的公共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其中公共根底设施包含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平安类,路、桥、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保类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包含医疗、教育、托老、社区物业效劳及文化、体育、商贸、殡葬、公墓等设施。 第十八条集中安置点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按照“小型保根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那么建设。对于靠近城镇的集中安置点,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集中安置点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中的“小配套〞设施,由各集中安置点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统筹补助资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集中安置点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中的“大配套〞设施,按照省发改委和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23)1393号),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广开渠道、多元融资,明确责任、多方协作〞的原那么,由相关部门按照省上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集中安置点“小配套〞设施应与安置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搬迁群众按期入住。 小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三年内建设到位。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的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按人均2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避灾生态类同步移民搬迁的“小配套〞设施按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第七章资金筹集第二十二条按照“建房不举债〞的规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债券注入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等四局部资金构成,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人0.8万元标准筹集拨付到县(区),其余资金由省级移民(脱贫)搬迁投融资平台按照“统筹统贷、分级负担〞的方法统一筹集,县(区)政府承借使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印发〈XX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23)231号),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按照集中安置每户4.5万元标准(上楼安置奖励每户0.5万元)、分散安置每户3万元标准筹集,集中安置小区“小配套〞设施补助资金按每户2万元标准筹集。其中集中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户3.5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标准分担;分散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户1.5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标准分担;集中安置点“小配套〞设施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中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下达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分担比例筹集本级财政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工程移民、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移民等其他工程类移民搬迁,纳入移民(脱贫)搬迁规划统筹搬迁,由各县(区)负责筹集资金。对吸纳搬迁农户进城入镇落户到达一定规模的,省财政从鼓励农民进城有关资金中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性补助,用于本地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第八章标准管理 第二十五条移民搬迁安置工程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严格履行根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不得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工程规模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平安管理按照省住建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3)222)号),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建设程序,未经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工程不得拨付全额工程款。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健全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在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平安的前提下,通过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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