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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纪检监察
查办
案件
抓早抓小
思考
XX
省纪委
监察
厅合集五篇
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XX省纪委监察厅[合集五篇]
第一篇: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XX省纪委监察厅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XX省纪委监察厅
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
龚雄艳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屡次强调,有腐必惩,有案必查,抓早抓小,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抓早抓小〞既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又是一种具体工作方法,更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本职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抓早抓小〞既涵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又兼有“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力度,更表达了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惩是为治〞的理念,是用联系的、开展的、辩证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来反腐败,为进一步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指明了方向。实践中,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只有准确把握“抓早抓小〞对具体工作和自身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才能自觉转变办案思路,更好地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一方面,“抓早抓小〞作为具体工作方法,不是专办小案,更不是以防代惩,而是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大案小案一起抓。这就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全面反腐,重视和提高案件线索的查办率。不少腐败分子在作案时均存有极强的比较心理、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属于小腐败,还有人比其更恶劣,反腐败总有漏网之鱼。对这种心理最好的打击,就是把反腐这张网织密点——提高线索查办率。案件线索是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可见案件线索处置的极端重要性。贯彻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路,就必须尽可能地让更多的违纪线索进入办案视野,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查处违纪违法干部,不让小案演变成大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线索处置工作,特别是对巡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这就表达了全面反腐的要求。建议在评选优质案件同时应参加线索查办率的指标考核。
二是必须快速反腐,查实局部违纪问题后移送督办。过去在查办案件上,习惯于绝大局部违纪违法问题都查清后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还需要重新调查一遍转换为刑事证据。这一办案模式耗时费力,造成“两规〞或“两指〞时间过长,增加了纪检监察办案的平安风险,同时重复劳动也挫伤了检察院的办案积极性。实践中一些证人和涉案单位对多头重复取证多有诟病。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抓早抓小〞就要力求短平快,在重点查清领导干部主要违纪事实的根底上,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切不可贪多求全,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一律交由司法机关办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跟踪督办,加强对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线索的督办力度和机制保障,真正做到到位不越位。
三是必须法治反腐,严格依纪依法平安文明办案。近年来纪检监察查办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平安事故,负面影响很大。局部原因是办案人员执法犯法。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在法律标准下正确行使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标准用权,善于用法治方式查办案件,缩短执纪办案周期,提高执纪办案效率。将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要求落实到查办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依纪依法依照程序办案,切实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强化底线思维,严格把好办案平安责任关,宁可案件办不成,也不要出平安事故,时刻绷紧办案平安这根弦,守住办案平安的底线,确保办案平安万无一失。
另一方面,“抓早抓小〞作为本职要求,是强调要早发现、早揭露、早解决,切不能因为办案人员能力素质的原因净查出一些小问题,而关键核心的问题却揭露不了。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提升“三种能力〞。一是需要提升线索初核开局的能力。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早发现不良信息、不法分子不良端倪,既要全面排查自收信访件,又要重视巡视转来的案件线索,还要重视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在问题线索的管理上,尽量多地进行调查核实,尽可能少地归入暂存类和留存类,每一条线索都要报主要领导,在解决“查不查〞的问题上要考虑线索的客观性问题,不要为案件大小和职位上下而左右。初步核实工作要做扎实,主要证据应该在立案前固定下来。要紧紧抓住易于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要害问题,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要围绕权力决策、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找准突破口,果断决策,快速行动,控制关键证人,收集关键的证据,推动案件查办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需要提升谈话突破案件的能力。要有效发挥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将教育挽救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通过谈话让对象主动交待并真心悔改,到达“惩是为治〞的效果。谈话人员要善于学习司法机关的谈话理念如从“硬审讯〞到“软审讯〞的里德九步审讯法等。实践中,要根据不同谈话对象和不同的案情,掌握好谈话步骤、时机和方式,充分利用法纪、政策、情理,灵活采用突破技巧,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首轮谈话要注意搭建沟通平台,给予充分的谈心交流时间和情感认同过程。谈话突破要注意说和听的结合,听明白其想什么、求什么、怕什么,这样才能对症下药,攻心为上;谈话攻心要注意“打〞和“拉〞的结合,既要慑之以威、明之以法,同时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注意实和虚的结合,出示的证据与被谈话人的心理事实产生联想,在谈话对象的挂念中不断扩大、补充、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三是需要提升加快办案节奏的能力。在办案中,既要强调主观能动性,也要看到客观存在性。要合理把握案件节奏,内审不一味恋战、外调及时合围证据,做到快查快结。在初核启动时就要按照定性要求取证,防止返工;在对当事人采取“两规〞或“两指〞措施之前应该给予其一次谈话沟通时机,如果其能主动交待问题就可以少用、甚至不用“两规〞、“两指〞措施;被调查对象开口交待后,就选择局部问题进行快速调查取证(主要证据应在立案前固定下来)。对于对象交待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加大与检察机关等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该协作办案的案件协调司法机关同步立案,该移送的案件尽早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篇: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基层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基层违法违纪案件呈现缩减趋势。这其中,查办案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一项根底性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但当前,基层查办案件工作中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查办案件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当前基层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当前基层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基层违纪违法案件数量减少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确实是由于基层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加大,基层制度建设完善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另一方面,涉嫌违纪违法人员的作案手法越来越“高〞,违纪违法问题隐藏的越来越“深〞,钻政策空子的本领越来越“强〞和极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有待于提高、工作流动性差等,也应该是案件数量减少,影响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流动性差,不利于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受基层工作实际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经常性调换纪检监察干部,有的甚至一辈子从事查办案件工作。同时,基层的工作范围有限,时间长了难免一些基层涉嫌违纪违法的
人员,会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有所熟悉,有的与局部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各种关系建立了个人感情,所以当查到其违纪违法问题时,有时存在畏难情绪,不利于工作开展。但如果经常性调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又存在工作业务障碍的问题。二是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办案经验,办案手法单一,难以适应新形式下查办案件的需要。
近些年来,随着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违纪违法问题逐渐在基层暴露出来,同时一些常规性的办案手法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掌握,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反侦查〞能力,想方设法来逃避检查,这样使违纪违法事实隐藏的更深,严重干扰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打“擦边球〞,钻政策控子的违纪违法的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基层一些违纪违法分子,已不在以简单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作为违纪违法手断,而是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披着合法的外衣打“擦边球〞。如以招待费、燃油费、维修费、外出考察学习费等没有上限为借口,来公饱私囊,来冲销不合理支出。有的那么用“合理化对抗〞掩盖违纪违法事实,严重影响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
四是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漏洞,制度上还不很健全,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发挥效应。
当前在少数基层单位,有些制度对于领导干部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作用。如在有些村集体中,根本上就是由村书记一个人说了算,钱物都经其一个人手,村主任、会计
跟本没有发挥作用。该村班子会、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事,而由村书记一个决定。这样,不但造就了其违纪违法空间,也增加了案件调查的难度。
二、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针对基层违纪违法的特点,就如何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笔者认为除了常规性的如突击检查、封账、隔离谈话等办案手段外,至少还要做好以下“四个结合〞:
(一)查办案件要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相结合
无论开展哪项工作,干部素质的上下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查办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一是要从案件查办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严格管理、专门培训和参加办案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当然,教育要实,不能有模糊,不能走过场。二是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教育,使之能经得住权力、利益以及各种诱惑的考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使其要有公心,要有责任感,要放下包袱,要有不怕得罪人的勇气。三是要筑牢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工作中多关心群众利益。
(二)查办案件要与“两个教育〞相结合
一是与构建“大宣教〞格局相结合。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局部基层党员干部思想发生蜕变,淡忘了为广阔群众谋利益的职责和义务,有的甚至贪污受贿,违纪违法。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查办案件与基层领导党员干部接触的
时机,加大对其政策、法制、思想等宣传教育,到达“有那么查之,无那么加勉〞和“强心剂〞的作用。
二是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对于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件,有针对性的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下发通报、开警示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曝光,努力形成气氛。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案件查办的震慑力、惩戒力,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和以案代教作用。
(三)查办案件要与方法创新相结合
一是要争取领导重视。如果没有领导重视、支持任何一件工作也都难以开展。查办案件更是这样,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多种的阻力和干扰,要想方法争取到各级领导的重视,这样才会有坚强的后盾,才有助于查办案件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是要拓宽查办案件渠道。查办案件工作进展不迅速,这也许与渠道不畅有直接关系,因此,查办过程中,除了常规性的接访外,“走访〞就更显重要。通过主动出击、苗头性分析,来拓宽查办渠道,挖掘案件线索。
三是选准查案突破口。对于大局部案件,看上去都会有很多线索,但不要因多头线索而干扰了办案的视线,不能“十个指头弹钢琴〞,一定要抓大放小,找准最有价值的,线索最清晰的作为突破口,一举突破。
四是注重协办联办。实践证明,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仅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力量难以达起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开展工作前,要根据案件复杂性的需要,有针对性
地开展联合查办工作,发挥整体优势。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积极性,即要搞好协作,又要明确工作任务,以此来弥补纪检监察机关在人员配置、政策把握、专业知识局限等方面的缺乏。
(四)案件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