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经发局两个条例学习体会】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向社会公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标准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两部条例的公布实施,意味着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将由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出击,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两个条例不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时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教育和保护,让领导干部清楚他们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可以有效限制个人一些超自我的行为,也标志着我们党朝着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罚和预防腐败体制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就监督条例的认识,我想有以下几点体会: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根据党情、国情以及现阶段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承受力,条例规定了开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监督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反复证明,制度才有可行性、标准性和约束力。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