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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2023
心得体会
经发局
两个
学习体会
【心得体会——经发局两个条例学习体会】
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向社会公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标准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两部条例的公布实施,意味着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将由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出击,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两个条例不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时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教育和保护,让领导干部清楚他们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可以有效限制个人一些超自我的行为,也标志着我们党朝着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罚和预防腐败体制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就监督条例的认识,我想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根据党情、国情以及现阶段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承受力,条例规定了开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反复证明,制度才有可行性、标准性和约束力。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二、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表达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另外,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其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不仅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三、党内外监督相结合,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催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良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另外,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在原那么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方,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何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纪律处分条例从4个方面表达了党的纪律的实质: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精神。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特色。中国共产党是由党员自愿结合组成的政治组织,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样的性质,理所当然地要求党对自己的成员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否那么就谈不上是先锋队。从历史上看,共产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比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从来都更为严格。这是强制性的表达。这一传统得到了继承。条例处处表达了严格要求党员的精神。这对于提高党的威信,统一全党行动,进一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二是坚持了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条例明确规定,党内不允许任何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一规定首先是民主的,它赋予所有党员以同样的政治地位,受到同样的纪律约束。它保护了党员的根本权利,如强调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是汲取了党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滥用权力处分他人的教训,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这一规定又是刚性的,即不管违纪者职位上下,只要违反了纪律规定就必然受到处分。任何形式的民主都受到特定的操作规那么的标准,并以特定的规那么作为民主机制运行的保障,只要这个规那么是科学的,那么规那么本身就是纪律。
三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精神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各种问题的根本原那么,是党的荣耀传统。把实事求是写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是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在20世纪30年代的“肃反〞中,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内部出现了违反实事求是精神的行为,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假设干准那么开始,党在制定各项制度规定中突出强调实事求是的精神。这个条例也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为准确理解、执行党的纪律处分提供了坚实的根底。
四是坚持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党的纪律历来就有,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党的地位的变化以及党员的职位的不同,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也不同,因而根据时代的需要和党的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纪律就是必需的。条例针对易于发生违反党纪行为的岗位、环节,做了诸多规定,并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种具有新的特点的行为作为纪律处分的内容,确实表达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两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开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通过条例的学习,我们要从思想、工作到作风上,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根底。也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