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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业务手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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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特种设备 使用 注册 登记 业务 手册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业务手册,(1)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前言……………………………………………1 二、审批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审批对象……………………………………1 〔四〕审批依据……………………………………1 〔五〕申请…………………………………………2 〔六〕受理…………………………………………4 〔七〕审查…………………………………………5 〔八〕审批时限……………………………………5 〔九〕发证…………………………………………5 〔十〕审批收费……………………………………5 〔十一〕审批咨询…………………………………6 三、审批流程………………………………………6 四、投诉举报………………………………………7 五、表单及文书……………………………………7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TSG08-202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中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23〕1015号〕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编码:3703001004401 〔二〕实施机构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科。 除按单位办理的压力管道、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之外的按台套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按单位办理的压力管道、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由市局负责。 〔三〕审批对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 〔四〕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TSG08-2023〕第3章使用登记。 〔五〕申请 1.按台套办理申请材料 〔1〕使用登记申请表〔纸质版1份〕,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1份〕;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1份〕;〔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1份〕;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1份〕;〔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份〕。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2.按单位办理申请材料 〔1〕使用登记申请表〔纸质版1份〕,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1份〕;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各〔1份〕。 3.改造变更申请材料 〔1〕原使用登记证〔1份〕; 〔2〕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1份〕。 4.〔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申请材料 〔1〕原使用登记证〔1份〕; 〔2〕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1份〕。 5.〔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变更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份〕; 〔2〕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1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拆卸移装的)〔1份〕。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份〕; 〔2〕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1份〕; 〔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1份〕。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变更申请材料 〔1〕原使用登记证〔1份〕; 〔2〕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1份〕; 〔3〕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8.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申请材料 〔1〕原使用登记证〔1份〕;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文件〔1份〕。 〔六〕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登记申请材料后,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TSG08-2023〕进行对照。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准予受理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准予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审查 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经审核不符合使用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特种设备不予登记决定书。 2.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按照相关的规定编写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或按单位登记的工业压力管道、气瓶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发证 将特种设备根本信息录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1.将使用登记表及数据表、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存档。 2.将使用登记证、签字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一并交还使用单位。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审批咨询 淄博市行政效劳中心质监窗口〔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55-3号一层〕咨询 :2302713三、审批流程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质监局行政许可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效劳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质监局行政许可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2.对网络投诉举报及时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4.对投诉举报 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5.对一般投诉举报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响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响给投诉举报人。 6.行政效劳中心督查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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