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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公招考试
2023
教育
法学
复习资料
考试
教育法学教材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教材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教材复习资料
一、绪论
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开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发学分支科学。2、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3、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1教育法学根本理论。2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教育法学责任与法律救济。4、教育法学与教育学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5、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6、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1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2完善教育法学学科的需要。3促进依法治学的需要。
7、学习教育法学的根本方法1自学法2文献阅读法3调查研究法4比拟研究法5系统思考法6案例分析法
二、教育法学根本原理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标准。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2、教育法的根本原那么1〕教育的方向性原那么2〕教育的公共性原那么3〕教育的平等性原那么〕4教育的终身性原那么。3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4、教育法的效力。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2〕教育法的空间效力3〕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5、教育法律标准的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那么。根据教育法律标准为人们确定的不同模式,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性标准,禁止性标准,授权性标准。6、教育法律标准的结构指构成教育法律标准内容的各个局部的有机构成。包括1〕假定〔法定条件〕2〕处理3〕奖惩。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1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承当教育任务的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2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利。3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内容:按照规章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及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5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6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含义是指他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或要求他人为其教育权而二者都是教育法的能力或资格。7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必须遵守的。2〕从国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又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任何关于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3〕从教育自身来看,其相对的教育法体系,反映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
8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开展包括1)对子女受教育权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5〕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9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表现: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的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不同特点表现:1〕主体不同。教育主体主要是国家,机构,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在教育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他需要以公民成认政府的权利作为根底,不可转让和放弃的。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人人有资格平等享有这项权利。
10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根本特点是二者相互依托的根底主要表现: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根底。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标准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标准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标准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表现在具有综合性。具体包括1〕政府与学校间关系2〕学校与教师间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教师与学生关系5〕学校与家庭关系6〕学校与社会关系
4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得人。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或组织〔法人〕3〕国家
6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
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1〕物2〕行为3〕人身利益
8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中需要。2〕必须具有一定得稀缺性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可以被需要他的人为一定目的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9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与承当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责任。
10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等表现形式。
11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当的某种责任。通常有:不作为,积极行为,接受国家强制等与教育法律权利行对应的形式。
12教育法律权利和教育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13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两个方面: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标准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与依据。2〕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他是教育法力标准中假定局部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立法规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及其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教育关系形式,变更或消灭。
14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1〕时间和行为2)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五、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1教育法的制定有成教育立法。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标准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标准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2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以下几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资质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3教育立法程序程序四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4教育法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中的实现,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5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标准行事,市教育法的已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的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的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遵守教育法,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
6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说明。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即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做的法理性,学术性的解释。
7教育法制监督,广义上讲,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纠正的活动。狭义上讲,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的审查,监督,纠正的活动。
8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9教育法制监制的类型有: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10国家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立法的监督2〕国家权力机关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1〕各级政府的监督2〕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3〕行政检查和审计监督4〕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三:国家司法部门的监督是指国家检查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对教育法实施情况实行的监督和制裁活动。1〕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2〕郭建审判机关的监督。
11社会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民主党派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社会团体的监督5〕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分为“九年一贯制〞“六三制〞“五四制〞等不同情况。
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一〕国家和社会的义务:1归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2.有承当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3.有开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4,社会有为是适龄儿童和少年创造良好环境的义务。〔二〕学校的义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开展的义务。学校的教育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